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05號
附民原告 陳羿妏
附民被告 張峯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金訴字第3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張峯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763號),本院業已於 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經查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