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24號
TYDM,111,附民,324,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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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陳宛宣

被 告 劉家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姚懿珊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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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