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1號
TYDM,111,附民,101,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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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附民原告 楊淳祺
附民被告 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查本院民國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詐欺等案件,雖同時起訴 被告葉家豪郭亭逸林易謀、林煥叡、鄭瑞揚,然有關原 告楊淳祺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臺灣桃園新竹檢察署檢察 官110年度偵字第11102號移送併辦),起訴及移送併辦對象 均僅同案被告鄭瑞揚,與被告葉家豪無涉,本件原告就被告 葉家豪部分,並非被害人,從而,原告並非因被告葉家豪犯 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原告本件起訴就被告葉家豪部分顯非適 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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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