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7號
TYDM,111,金訴,97,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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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妤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9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書妤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書妤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知一般人 如欲金錢交易或是返還金錢,僅須透過匯款之方式即可達成 ,而無匯入被告帳戶收款後,再要求其代為提領後轉交之理 ,故於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其提出此提議時,應已預見 該匯入其帳戶之款項可能係詐欺取財等犯罪所得之贓款,其 代領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詐騙集團為收取詐騙贓款,並製 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 仍基於縱令屬實,仍不違背其本意,與Line通訊軟體名稱「 潘妍蓁」洽購iPhone手機,竟於民國110年6月13日,將其所 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號碼交予Line通訊軟體名稱「潘妍蓁」詐騙集團 之真實年籍不詳成員,而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去向之犯意聯絡,擔任「取款車手」之角色。嗣該 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號碼,於11 0年6月14日16時許,以網路社群「Facebook」帳號「郁晴」 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貼文,誘騙不特定之人購買,致張朝 民陷於錯誤,加入上開貼文所留之Line通訊軟體名稱「潘妍 蓁」,洽談購買手機事宜,並以ATM轉帳新臺幣(下同)1萬5, 000元(下稱本案款項)至本案帳戶;復由被告依指示持本 案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桃園市龍潭區建國路某7-11之ATM提 領,並將提領款項全數購買面額均為5,000點(與新臺幣比值 為1比1)之智冠科技MyCard遊戲點數卡3張(共計1萬5,000點 ,序號:MCUVHS001353、MCUVHS001354、MCUVHS001355)後 ,再以Line拍照交付Line通訊軟體名稱「潘妍蓁」(點數全 數儲值於大陸會員),而利用本案帳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法律見解參照)。本案被告既經本院 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 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 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 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 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 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 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院之認定: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及洗錢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偵訊之供述、告訴人張朝民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及歷史交 易明細、前揭點數卡影本、點數卡儲值流向及IP位址查詢資 料、被告提供之對話截圖87張(下稱此對話紀錄為本案對話 紀錄)為據。
㈡而被告固坦承如前揭公訴意旨所示之客觀情節,惟堅詞否認 有何詐欺、洗錢之犯行,其與辯護人辯稱:被告是被真正的 犯罪者利用,被告是一個很純粹的被害人,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的目的,是要取回賣方「潘妍蓁」說要還給被告的退款, 所以被告收取本案款項的時候,被告主觀上是認為這是退回 的價金,這是被告自己的錢,所以被告沒有詐欺或洗錢的主



觀犯意等語。
㈢經查:
1.前揭公訴意旨所示客觀情節,除有被告前揭陳述可參外,並 有告訴人之指訴及前揭所述物、書證可佐,此部分事實足堪 認定。從而,本案所應審酌,應為被告有無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故意。
2.依據被告提出之本案對話紀錄,被告係受「潘妍蓁」所欺騙 ,因交易手機之事,方為公訴意旨所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提領本案款項,其對談之梗概為:
⑴被告因向「潘妍蓁」購買手機2支,先自己購買價值3萬元之 遊戲點數,並將該遊戲點數資料拍照傳給「潘妍蓁」(審金 訴卷第83-118頁)。
⑵被告再向「潘妍蓁」購買手機1支,因而購買價值1.5萬元之 遊戲點數,並將該遊戲點數資料拍照傳給「潘妍蓁」(審金 訴卷第118-132頁)。
⑶「潘妍蓁」向被告表示被告前揭給付,因無法進到「潘妍蓁 」公司的帳戶裡面,要另行退4.5萬元給被告,並請被告決 定是否要另外付4.5萬給「潘妍蓁」完成手機交易,如被告 無法付錢,則會取消交易(審金訴卷第132-136頁)。 ⑷被告向「潘妍蓁」表示手上沒這麼多錢完成交易,但可以先 給「潘妍蓁」1.1萬元作為完成本次手機交易的定金,而被 告後續也真的轉帳1.1萬元給「潘妍蓁」所指示之帳戶內( 審金訴卷第140-142、146頁)。
⑸被告隨後提供本案帳戶之資料給「潘妍蓁」,讓「潘妍蓁」 處理退款4.5萬元(審金訴卷第150頁)。告訴人則隨後因詐 欺集團之欺騙,匯入本案款項1.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潘 妍蓁」於本案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跟被告詐稱是其自己匯 款給被告,就此使被告相信「潘妍蓁」會退款到本案帳戶內 (審金訴卷第160頁)。
⑹被告因本案手機交易,再購買價值1.5萬元之遊戲點數,並將 該遊戲點數資料拍照傳給「潘妍蓁」(審金訴卷第184頁, 而被告在此之前,自本案帳戶內提款1.5萬元,金流資料見 偵卷第55頁本案帳戶明細)。
⑺「潘妍蓁」向被告表示可優惠被告4,000元(審金訴卷第192 頁)。
⑻被告因本案手機交易,購買價值1.5萬元之遊戲點數,並將該 遊戲點數資料拍照傳給「潘妍蓁」(審金訴卷第200頁)。 ⑼「潘妍蓁」向被告表示伊不能參加自己公司的手機銷售活動 ,請被告幫忙伊買手機1支,伊可以給被告2萬元,被告因此 再購買價值1.5萬元之遊戲點數,並將該遊戲點數資料拍照



傳給「潘妍蓁」(審金訴卷第208、218頁)。 ⑽另節錄足認被告係受「潘妍蓁」所欺騙,因交易手機之事, 方為公訴意旨所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提領本案款項之對話 紀錄如附表所示。
3.是依據被告提出之本案對話紀錄,被告係因要接受「潘妍蓁 」之退款4.5萬元,方提供本案帳戶之資料與「潘妍蓁」。 又一併考量被告提領本案款項之時間,與被告隨後向「潘妍 蓁」表示要購買遊戲點數給付手機價金此訊息間之緊密性( 按:提款時間是該日16時59分,被告到超商購買點數之時間 是該日17時許,見審金訴卷第172頁以下),被告之後會自 本案帳戶內提領本案款項出來,亦係因為要購買遊戲點數以 完成與「潘妍蓁」間之手機交易。
4.從而,被告是否確有參與本案詐欺告訴人之詐欺集團,而與 該詐欺集團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故意,對告訴人為本案詐 欺、洗錢犯行一節,本院認為尚有疑義。
5.目前社會上詐欺罪犯能言善道,一般民眾為匪夷所思之說詞 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屢見不鮮,高學歷、長久工 作經歷之被害人亦頗多見於各種影視媒體、報章雜誌,為公 眾周知之事項。是據本判決前開事證及說明,既已有相當之 合理懷疑可認被告係受詐騙而交付帳戶相關資料,當不足僅 以所謂社會一般人可能的經驗,而認定被告主觀上已有犯罪 之故意。
6.從而,依照上述的事證,與足見被告前揭辯稱並非無據,無法確信被告確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主觀不法(故意),依據前述說明,應為無罪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郭印山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諭、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附表
對話內容 出處 被告 :你好,請問手機還有嗎 「潘妍蓁」:你好 「潘妍蓁」:你是哪個朋友介紹的PO文麻煩截圖傳我搶名額 被告 :(傳送貼文截圖照片) 「潘妍蓁」:IPhone 12 Pro max 256G 6.7吋太平洋藍 石墨 金色 15000一隻還剩兩隻 「潘妍蓁」:還有兩個名額 顏色可以任選 被告 :12pro 藍色 「潘妍蓁」:請問你在哪個縣市 現在方便過來取嗎 「潘妍蓁」:公司澎湖可以面交 「潘妍蓁」:活動名額有限 賣完為止 審金訴卷第81-85頁 被告 :請問還有10000的嗎 「潘妍蓁」:還有兩隻喔 「潘妍蓁」:金色和藍色 被告 :我要一隻藍色,一起轉帳 被告 :請問都是大螢幕的嗎 「潘妍蓁」:Pro max是大螢幕 被告 :另一隻不是 「潘妍蓁」:12pro小螢幕 被告 :還有pro嗎 「潘妍蓁」:還有一隻 被告 :再一隻 被告 :我出門轉帳 「潘妍蓁」:iPhone 12 Pro max 一隻 iPhone 12pro 128G一隻 「潘妍蓁」:總共兩隻嗎? 被告 : 我要兩隻大螢幕的 被告 :15000 「潘妍蓁」:兩隻3萬喔 被告 :嗯嗯 審金訴卷第89-93頁 「潘妍蓁」:剛才經理講 目前還剩最後一隻 請問需要一起帶嗎?購買三隻可以送三個原廠充電頭 「潘妍蓁」:太平洋藍 石墨 金色可以任選 被告 :加送嗎 「潘妍蓁」:買三隻才有送 「潘妍蓁」:你是我朋友介紹 我才推薦給你 被告 :好我要三隻 「潘妍蓁」:麻煩你換一間超商再補15000 被告 :好,等我一下 審金訴卷第118-122頁 「潘妍蓁」:你也是我朋友介紹買的 你放心手機不會有任何問題 我不會拿我朋友信用開玩笑 以後有機會見面的 更不會去騙你 「潘妍蓁」:(傳送身分證反面照片) 「潘妍蓁」:(傳送身分證正面照片) 「潘妍蓁」:以上證件只限保證手機正品用途 取貨檢驗之後 記得刪掉 感恩 被告 :好,謝謝妳 審金訴卷第126頁 「潘妍蓁」:7-11 經理獎系統目前正在維護沒辦法入賬 明天早上系統維護好之後匯款45000給妳 「潘妍蓁」:真的抱歉 給你帶來困擾 「潘妍蓁」:麻煩你用線上轉賬可以嗎?7-11剛才系統維護中 「潘妍蓁」:我一直再等入賬 被告 :我的戶頭沒這麼多錢 審金訴卷第132-134頁 被告 :搶問是先轉11000次當訂金嗎 被告 :再退款我45000元 「潘妍蓁」:對 這樣可以可以直接拒絕其他客人 「潘妍蓁」:對 被告 :我再去7-11i-bon繳費 「潘妍蓁」:對喔 被告 :好 被告 :這次用轉帳的方式嗎 「潘妍蓁」:代號053賬號 000000000000 「潘妍蓁」:轉賬之後明細傳我一下 被告 :(傳送網銀轉帳畫面截圖) 「潘妍蓁」:我現在登記 拒絕其他客人 被告 :請問我去7-11繳費需要扣訂金嗎 「潘妍蓁」:要喔 「潘妍蓁」:晚點系統維護好 馬上退款給你 會提前告知你 被告 :好 「潘妍蓁」:退款賬號傳我一下 「潘妍蓁」:請問在嗎 被告 :等我一下 「潘妍蓁」:ok 被告 : (傳送本案合庫帳戶儲金簿封面照片) 「潘妍蓁」:好 我現在登記 被告 :請問退完款後,我可以直接       轉帳給你嗎 「潘妍蓁」:等等喔 「潘妍蓁」:代號006賬號 0000000000000 被告 :轉過來了嗎 「潘妍蓁」:稍等正在處理中 「潘妍蓁」:不好意思 系統一直維護中 明天退款給你可以嗎? 被告 :好 「潘妍蓁」:我這邊三隻手機幫你保留 「潘妍蓁」:明天退款之後再繳費一下 「潘妍蓁」:真的抱歉 耽誤你時間 被告 :好,就明天 「潘妍蓁」:明天再多送你手機配件 被告 :好,謝謝你 審金訴卷第142-152頁 「潘妍蓁」:你好 「潘妍蓁」:請問在嗎? 「潘妍蓁」:(傳送交易明細表照片) 「潘妍蓁」:因為公司系統維護 這是我用我自己錢 先幫你轉15000 「潘妍蓁」:你先入賬一隻 「潘妍蓁」:剩下15000等等跟朋友借一下 再轉給你 被告 :請問我要繳費45000萬 被告 :一次繳嗎 「潘妍蓁」:你先繳費15000 「潘妍蓁」:昨天有匯款11000 被告 :好 被告 :去萊爾富嗎 審金訴卷第160-162頁 「潘妍蓁」:昨天超商繳費45000 轉賬11000 「潘妍蓁」:總共付款56000 「潘妍蓁」:我剛才有查付款紀錄 被告 :對 「潘妍蓁」:剛才有匯款15000給你 被告 :嗯,有收到 「潘妍蓁」:目前已經入賬26000 「潘妍蓁」:公司這邊幫你優惠4000 「潘妍蓁」:現在入賬30000 被告 :我剛也去7-11繳費15000元 「潘妍蓁」:對 「潘妍蓁」:剛才繳費15000 加昨天轉賬11000 「潘妍蓁」:目前已經入賬 被告 :對 「潘妍蓁」:現在入賬三萬 目前還差15000 「潘妍蓁」:晚點公司系統維護之後 退款2萬給你 被告 :好 「潘妍蓁」:剩下15000 你可以再補一下嗎? 「潘妍蓁」:我還在聯絡我朋友 「潘妍蓁」:因為系統維護 沒辦法馬上轉給你 剛才錢是我自己先幫你墊付 「潘妍蓁」:我卡里已經沒有錢了 「潘妍蓁」:因為你是我朋友介紹 我才這樣幫你 這個價格我也希望自己朋友可以買到 「潘妍蓁」:可以嗎? 審金訴卷第190-196頁 「潘妍蓁」:你可以幫我刷一隻嗎?這個價格我也很心動 我是內部員工 沒辦法參與活度 剛才有偷偷請經理給我一隻名額 「潘妍蓁」:晚點一起轉給你 「潘妍蓁」:因為你繳費比較辛苦 我願意多給你5000 被告 :在刷卡嗎 「潘妍蓁」:下次有機會見面 我請客 當面感謝你 「潘妍蓁」:對 幫我刷一隻 「潘妍蓁」:我晚點轉賬給你 被告 :一樣15000元嗎 「潘妍蓁」:對 「潘妍蓁」:我這邊轉賬2萬給你 「潘妍蓁」:可以嗎? 被告 :所以等一下轉5萬給我嗎 「潘妍蓁」:對喔 被告 :好 審金訴卷第206-208頁 「潘妍蓁」:請問有繳費好嗎? 「潘妍蓁」:剛才經理一直催我 「潘妍蓁」:不好意思 請問在嗎? 被告 :(傳送購買點數序號白單照       片) 被告 :我跑好遠去 「潘妍蓁」:辛苦了 「潘妍蓁」:總共轉賬5萬給你 「潘妍蓁」:剛才有打電話給我媽媽幫我處理 但是她不會按 「潘妍蓁」:囧 被告 :嗯,麻煩你了 被告 : 跑三家7-11,因為三家7-11距離有點遠 「潘妍蓁」:真的謝謝你 這樣幫我 審金訴卷第216-2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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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