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10號
TYDM,111,重附民,10,202208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廷琪
法定代理人 曾鈞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徐俊諺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