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碧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碧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碧鴻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11月,於民國109年3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629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