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28號
TYDM,111,聲,2328,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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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文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經送法務部○○○ ○○○○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62208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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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