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09號
TYDM,111,聲,180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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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正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正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正洋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 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蔡正洋因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8、 9、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5、6 、7、10、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 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 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



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 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 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 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 並經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年6月27日函及 陳述意見狀各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 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日 108年7月14日 108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34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513號、109年度偵字第44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4日 備註 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8日起至107年5月31日13時51分間之某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5月31日,應予更正)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513號、109年度偵字第449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3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0月12日 108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1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1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6日 110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58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10年3月23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9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7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89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1月2日 111年4月8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4月11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5月11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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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