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1608號
TYDM,111,桃簡,1608,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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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4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年齡為64歲、學 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情感糾紛即傳送欲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訊息來恫嚇被害人,法紀觀念不佳;犯後雖坦 認傳訊事實,惟否認主觀上有恐嚇犯意之態度;暨被害人身 心所受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494號
  被   告 黃惠忠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惠忠顏妙君前有感情糾紛,黃惠忠因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7日中午12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與顏 妙君,致顏妙君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惠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 附表所示訊息與被害人顏妙君,然辯稱:是被害人騙感情騙 錢,伊是一時氣憤才講這些話,伊完全沒有對告訴人為任何 不利行為云云。惟查,本件業經證人即被害人顏妙君於警詢 中證述碁詳,並有LINE對話紀錄1份、本署勘驗筆錄及警員 製作之錄音譯文存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實有為附表所示之恐 嚇話語,被告前詞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111年1月7日中午12時許 15天內叫偵訊社查妳家地址我會去潑漆潑屎妓女欠債還錢、你也可以報不怕、五點半妳沒見到我我會叫25個兄弟來扎店、你打過來有一件事情清楚之後絕不找你否則我小弟對你不利跟我無關、如果你一個人行動的話,會跟你潑硫酸、臉給你劃兩刀、沒給你開槍就不錯了、不然我絕對會給死、我要讓你們公司燒起來、你慢一天我就給你潑硫酸、你慢三天我就射殺你、我的小弟會給你潑硫酸、你沒有跪著跟我道歉,我就給你潑硫酸、沒有徹底解決我就你斷手斷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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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