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84號
TYDM,111,桃交簡附民,184,202208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黎世雄(原名黎彥志

被 告 黃辰洋(原名黃宏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75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