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93號
TYDM,111,易,793,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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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91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
字第14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柏雄 被訴毀損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先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因細故對陳怡翔心生不滿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4日凌晨0時38 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永順街與永順一街旁公有停車場內, 手持車鑰匙,將陳怡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右側後車門及左車尾等處刮傷,致令該車烤漆受損,足生損 害於陳怡翔,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他人物品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陳怡翔於本院調解期 日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毀損告訴, 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 佐(見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2 9頁至第32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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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