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72號
原 告 張麗環
被 告 羅俊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709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羅俊昕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 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9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因原告未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 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凃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