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12號
TYDM,111,審訴,212,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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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皓憶


具 保 人 吳宜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宜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姚皓憶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吳宜庭出具現金 保證,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合法傳喚被告未到庭, 復經拘提被告無著,又被告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 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在監 在押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另本院於上開期日通知具保人到庭 ,陳稱:我無法聯絡上被告,我不知道被告為何沒有到庭等 語。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沒 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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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