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493號
TYDM,111,審易,1493,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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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永盛與告訴人劉林喜妹係母子,劉林 喜妹於民國100年6、7月間,交付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 存摺、私章及密碼予劉永盛保管,並約定劉林喜妹有使用現 金之需求時可告知劉永盛,由劉永盛代為提領現金並交付給劉 林喜妹使用,詎劉永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保管 上開存摺、私章及密碼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未經劉林 喜妹同意,擅自持劉林喜妹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私章及密 碼,自該帳戶提領或轉帳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共計領取 新臺幣(下同)430萬6,000元,並將該等款項易持有為所有 而侵占入己,拒不交還上開款項予劉林喜妹。嗣於110年10月 29日上午11時,劉林喜妹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 銀行調閱合作金庫帳戶明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劉永盛涉 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24條之規定,於同法第338 條之罪準用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親 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38條、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直系血親間犯刑 法第335條之侵占罪,依上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 前開犯罪,關於親屬間身分關係之有無,應以行為人行為時 與被害人間是否具有該項關係為斷。
三、經查,告訴人即與被告間具有直系血親一親等關係,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而告訴人業經撤回其告訴,有1 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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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