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金訴字,111年度,93號
TYDM,111,審原金訴,93,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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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995號、111年度偵字第3807號、111年度偵字第4254號
、111年度偵字第7567號、111年度偵字第8198號、111年度偵字
第170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24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28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王嘉立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 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 ,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 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 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 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 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請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王嘉立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臺灣地 區統一超商不詳門市,寄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黃 翔渝」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代價,將上 開帳戶提供給「黃翔渝」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黃翔渝」取得上開帳戶後,即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林采璇梁哲銘、 張巧旻、楊弘毅沈娜麗何汶桓、汪麗真卓芳婷等8人 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中信帳戶內 ,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同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下稱「本案」)。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



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 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 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祇 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 先後 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 起訴部 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 號判決要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嘉立交付「王嘉立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所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前經臺灣桃 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991號提起公訴,於 111年6月22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 0號受理在案(全股承辦,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 -18頁、第21-23頁),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11年6月20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7日始繫屬於本院,亦有該署 111年6月27日桃檢秀日111偵1995字第1119072234號函上蓋 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而「本案」 起訴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與「前案」起訴被告幫助 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均係被告以同一提供帳戶之行為, 致數個被害人匯款至同一帳戶所致,是「本案」與「前案」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前案」繫屬在前,「 本案」繫屬在後,是「本案」係屬重覆起訴,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林采璇 自110年7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秘書-雅涵」向告訴人林采璇訛稱欲引領告訴人林采璇在虛設之「OZZO」平台上進行挖礦投資等語,致告訴人林采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8月5日 11時41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5日 11時42分許 2萬6,000元 2 梁哲銘 自110年7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Gina」向告訴人梁哲銘訛稱欲引領告訴人梁哲銘在虛設之「OZZO」平台上進行挖礦投資等語,致告訴人梁哲銘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8月5日10時13分許 3萬7,000元 3 張巧旻 於110年7月31日0時19分以手機傳送訊息與告訴人張巧旻聯絡,佯稱可加入「蝦皮兼職前台客服」、「蝦皮兼職任務群」等群組賺取傭金,令告訴人張巧旻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0年8月5日17時13分許 1萬4,600元 4 楊弘毅 自110年6月21日21時52分以LINE暱稱「FOREVER」、「高領資本基金海外客服」與告訴人楊弘毅聯絡,佯稱可購買基金獲利,令告訴人楊弘毅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3日20時14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3日20時15分許 4萬元 110年8月4日23時23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4日23時24分許 1萬元 5 沈娜麗 自110年7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丁佳慧」結識告訴人沈娜麗,向告訴人沈娜麗佯稱:可下載APP「MetaTrader4」,再進入網址為「https://user.fx-glenber.com」之投資網站註冊並匯款至指定之帳戶進行投資交易獲利,令告訴人沈娜麗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4日12時41分許 150萬元 6 何汶桓 自110年6月19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琳」聯繫告訴人何汶桓,佯稱可加入「高瓴資本」投資平台認購商品作為投資標的以獲利,令告訴人何汶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2日13時56分許 25萬元 7 汪麗真 自110年3月19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李珺瑤」邀請告訴人汪麗真參與網路直播課程,可一起投資外匯獲利,令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4日13時20分許 82萬 8 卓芳婷 自110年3月28日起,先後經由簡訊、通訊軟體LINE,佯以外匯投資為由,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注資。 110年8月5日20時5分許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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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