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915
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
、第1157號、第19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俊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原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一、證據(二)原載「張又升」,應更正為「王靜余 」。
(二)事實部分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更正。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通司臺灣分公 司民國111年6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3040S號函文暨 附件、被告朱俊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 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 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 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
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 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 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1.被告於附表編號2、3、7、8所示之犯行,係向告訴人盧家 澄、邱仲齊、陳坤宏、陳威憲施用詐術,使其等付款至證 人陳淑媛、張椅勝、杜冠輝等真實賣家提供之收款帳戶, 藉此獲取因他人之履行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 虛擬遊戲幣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其於附表編號2、3、 4、7所示之犯行向告訴人等詐得虛擬遊戲幣,並非現實可 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參與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 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2.至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犯行,被告向黃彥彰、王靜余 、楊詩瑋施用詐術,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其指 定之王志瑋、温宏崴、鍾丹之帳戶,藉此獲取各告訴人代 其履行而消滅被告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價金之債務 。就前揭匯款之交付而言,固屬使受騙之人交付「財物」 ,就匯款對被告產生之利益而言,則係被告取得之「不法 利益」,亦即被告之犯行同時合致於詐欺罪中之「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以及「以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利益」之構成要件,該受騙之人交付 財物,即同時該當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基於法條 競合之關係,應認詐欺取財應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詐 欺取財罪,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並未區分詐取財物或 詐欺得利。
(二)核被告所為,各構成下列之罪:
1.就附表編號2、3、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 第1項詐欺得利罪。原公訴意旨係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稍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2.就附表編號1、4、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三)本案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既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 益,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予分論併罰。(四)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恣為詐欺犯 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 ,兼衡以其犯罪動機、情節、素行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 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各 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本案被告獲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對價之點數,均屬 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 告訴人及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本案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 ,應併執行之,雖宣告多數沒收,然因無定應執行刑之問 題,從而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毋庸再重複為沒收 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主文 1 黃彥彰 朱俊哲於108年2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以暱稱「Yu Seven」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網路頁面,刊登販售「天堂M」帳戶之訊息,黃彥彰於108年2月1日下午1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8年2月1日下午3時57分許,在彰化市○○路0段000號漢7-11巨林門市匯款。 4,985元(起訴書物載為5,000元) 朱俊哲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以暱稱「YuSeven」向王志瑋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王志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彥彰匯款後,王志瑋旋即將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伍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盧家澄 朱俊哲於108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線上遊戲「TEON」,以暱稱「好狂妄」私訊盧家澄,佯稱:欲出售虛擬寶物「敏捷藥水」5瓶,每瓶900元,致盧家澄陷於錯誤,遂與朱俊哲達成購買2瓶之交易,並依其指示匯款至陳淑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於108年9月15日凌晨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住處,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之郵局,透過中信銀行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 1,800元 朱俊哲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淑媛購買MYCARD遊戲點數2000點GASH點數,因而取得陳淑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盧家澄匯款後,陳淑媛旋即將MYCARD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邱仲齊 張椅勝 朱俊哲於108年11月8日下午4時37分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線上遊戲「天堂」,私訊邱仲齊,佯稱:欲出售虛擬寶物白武4100鑽寶物,價值2500元,致邱仲齊陷於錯誤,遂與朱俊哲達成購買交易,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張椅勝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於108年11月8日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0號公司處,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 2,500元 朱俊哲以LINE暱稱「Mecodra」向張椅勝告知幫忙代儲遊戲,因而取得張椅勝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 【邱仲齊匯款後,張椅勝旋幫朱俊哲代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王靜余 温宏崴 朱俊哲於108年7月4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劍零Blade&Soul台服交易版」社團粉絲頁上,以暱稱「潘偉峰」發文佯稱欲廉售手中MyCard點數,使告訴人王靜余見之與其聯繫後,陷於錯誤,同意以1萬元向被告購買MyCard點數共計1萬2,500點。並依其指示匯款至温宏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年月5日凌晨0時19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匯款。 1萬元(起訴書誤載11萬2,500元) 朱俊哲以臉書Messenger暱稱「潘偉峰」傳訊息予温宏崴,表示要買「GASH」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温宏崴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王靜余匯款後,温宏崴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楊詩瑋 朱俊哲於108年2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以暱稱「Yu Seven」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台服-天堂M物品交易區」網路頁面,刊登販售GASH點數之訊息,楊詩瑋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朱俊哲,朱俊哲即向楊詩瑋佯稱:欲以4,050元販售序號等語,致楊詩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鍾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於108年2月15日15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4,050元 朱俊哲於108年2月15日上午8時8分許,以臉書暱稱「Yu Seven」向鍾丹表示要買「GASH」遊戲點數,因而取得鍾丹所有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楊詩瑋匯款後,鍾丹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吳宜安 朱俊哲於108年10月18日晚上9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臉書「AOD龍之怒吼」社團,以暱稱「Yu Seven」刊登收購各大電信之小額之訊息,吳宜安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朱俊哲,朱俊哲即向吳宜安佯稱:欲請吳宜安代為儲值9次,價格14,470元等語,致吳宜安(原起訴書誤載為楊詩瑋)陷於錯誤,以電信小額代扣方式,幫朱俊哲儲值。 於108年10月18日某時,以電信小額代扣方式,代朱俊哲儲值遊戲。 14,470元 朱俊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坤宏 朱俊哲於107年12月7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陳坤宏佯稱:欲出售2組序號,價格3,000元等語,致陳坤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同年月8日凌晨零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以網路轉帳轉帳。 2,970元(起訴誤載為3,000元) 朱俊哲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zZ0000000000」向杜冠輝購買GASH點數,所取得該購物網站隨機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95號帳戶(對應之實體帳號為杜冠輝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宏匯款後,杜冠輝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威憲 朱俊哲於107年12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Yu Seven」私訊陳威憲佯稱:欲出售黑色沙漠遊戲帳號,價格2,500元等語,致陳威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於同日某時,在嘉義市○○街00號,以手機網路匯款。 2,500元 朱俊哲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zZ0000000000」向杜冠輝購買GASH點數,所取得該購物網站隨機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應之實體帳號為杜冠輝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威憲(原起訴書誤載為陳坤宏)匯款後,杜冠輝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朱俊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8915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4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5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6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57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959號
被 告 朱俊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0○○○○○○○○)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俊哲明知無意販售附表所示之遊戲帳號、裝備、貨幣、序 號、寶物、道具等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3、7、8所示時、地, 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私訊盧家澄等人,並以上開附表編號 所示方式加以訛騙,致盧家澄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上開 附表編號所示時、地,匯款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款項至上開 附表編號所示之帳戶內。
㈡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4、5、6號所示時、地,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附 表編號所示之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聞之網路頁面中,刊登佯 稱販售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物品之不實訊息,致黃彥彰等人 陷於錯誤,而於上開附表編號所示時、地,匯款上開附表編 號所示之款項至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嗣黃彥彰等人 均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黃彥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盧家澄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張椅勝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 分局;王靜余、温宏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楊詩
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吳宜安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陳坤宏、陳威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俊哲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黃彥彰、盧家澄、邱仲齊、張椅勝、張又升、温宏 崴、楊詩瑋、吳宜安、陳坤宏及陳威憲於警詢中所為之指 訴。
(三)告訴人黃彥彰所提供之臉書刊登畫面、對話記錄及交易畫 面翻拍照片。(110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四)另案被告陳淑媛(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 字第11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提供之對話記錄翻拍 畫面、郵局交易明細、告訴人盧家澄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 、交易紀錄及遊戲名稱。(110年度偵緝字第1154號)(五)被害人邱仲齊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告訴人 張椅勝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110年度偵緝 字第1155號)
(六)另案被告温宏崴(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 字第4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玉山商業銀行(下稱 玉山銀行)之開戶及交易明細、告訴人王靜余所提供Messe nger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 偵緝字第1156號)
(七)臉書暱稱「Yu Seven」之頁面截圖、另案被告鍾丹(另經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934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所有郵局之開戶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楊詩瑋所提 供Messenger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畫面、鍾 丹所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110年度偵緝字第1157 號)
(八)臉書暱稱「Yu Seven」之頁面截圖、告訴人吳宜安所提供 Messenger對話紀錄、電信代扣儲值交易明細翻拍畫面。 (110年度偵緝字第1959號)
(九)證人杜冠輝所提供之買家資料及對話記錄、杜冠輝所有國 泰世華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坤宏所提供之對話 紀錄、臉書暱稱「Yu Seven」之頁面截圖、告訴人陳威憲 所提供Messenger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畫面。(110年 度偵字第18915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上開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至被告就上開詐欺犯行所詐得之款項,係犯 罪所得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美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雯文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地點、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涉犯法條 備註 1 黃彥彰 朱俊哲於108年2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以暱稱「Yu Seven」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網路頁面,刊登販售「天堂M」帳戶之訊息,黃彥彰於108年2月1日下午1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8年2月1日下午3時57分許,在彰化市○○路0段000號漢7-11巨林門市匯款。 5000元 王志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 款 110偵緝1153號 2 盧家澄 朱俊哲於108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線上遊戲「TEON」,以暱稱「好狂妄」私訊盧家澄,佯稱:欲出售虛擬寶物「敏捷藥水」5瓶,每瓶900元,致盧家澄陷於錯誤,遂與朱俊哲達成購買2瓶之交易,並依其指示匯款至陳淑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於108年9月15日凌晨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住處,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之郵局,透過中信銀行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 1,800元 朱俊哲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淑媛購買MYCARD遊戲點數2000點GASH點數,因而取得陳淑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第339條第1項 110偵緝1154號 【盧家澄匯款後,陳淑媛旋即將MYCARD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3 邱仲齊 張椅勝 朱俊哲於108年11月8日下午4時37分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線上遊戲「天堂」,私訊邱仲齊,佯稱:欲出售虛擬寶物白武4100鑽寶物,價值2500元,致邱仲齊陷於錯誤,遂與朱俊哲達成購買交易,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張椅勝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 於108年11月8日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0號公司處,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 2500元 朱俊哲以LINE暱稱「Mecodra」向張椅勝告知幫忙代儲遊戲,因而取得張椅勝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 第339條第1項 110偵緝1155號 【邱仲齊匯款後,張椅勝旋幫朱俊哲代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4 王靜余 温宏崴 朱俊哲於108年7月4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劍零Blade&Soul台服交易版」社團粉絲頁上,以暱稱「潘偉峰」發文佯稱欲廉售手中MyCard點數,使告訴人王靜余見之與其聯繫後,陷於錯誤,同意以1萬元向被告購買MyCard點數共計1萬2,500點。並依其指示匯款至温宏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年月5日凌晨0時19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保安郵局」匯款。 1萬2500元 朱俊哲以臉書Messenger暱稱「潘偉峰」傳訊息予温宏崴,表示要買「GASH」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温宏崴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 款 108偵緝1156號 【王靜余匯款後,温宏崴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5 楊詩瑋 朱俊哲於108年2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以暱稱「Yu Seven」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台服-天堂M物品交易區」網路頁面,刊登販售GASH點數之訊息,楊詩瑋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朱俊哲,朱俊哲即向楊詩瑋佯稱:欲以4,050元販售序號等語,致楊詩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鍾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於108年2月15日15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4,050元 朱俊哲於108年2月15日上午8時8分許,以臉書暱稱「Yu Seven」向鍾丹表示要買「GASH」遊戲點數,因而取得鍾丹所有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 款 108偵緝1157 【楊詩瑋匯款後,鍾丹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6 吳宜安 朱俊哲於108年10月18日晚上9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臉書「AOD龍之怒吼」社團,以暱稱「Yu Seven」刊登收購各大電信之小額之訊息,吳宜安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朱俊哲,朱俊哲即向吳宜安佯稱:欲請吳宜安代為儲值9次,價格14,470元等語,致楊詩瑋陷於錯誤,以電信小額代扣方式,幫朱俊哲儲值。 於108年10月18日某時,以電信小額代扣方式,代朱俊哲儲值遊戲。 14,470元 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 款 110偵緝1959號 7 陳坤宏 朱俊哲於107年12月7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陳坤宏佯稱:欲出售2組序號,價格3,000元等語,致陳坤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同年月8日凌晨零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以網路轉帳轉帳。 3,000元 朱俊哲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zZ0000000000」向杜冠輝購買GASH點數,所取得該購物網站隨機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95號帳戶(對應之實體帳號為杜冠輝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339條第1項 110年度偵字第18915號 【陳坤宏匯款後,杜冠輝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 8 陳威憲 朱俊哲於107年12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在桃園市某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Yu Seven」私訊陳威憲佯稱:欲出售黑色沙漠遊戲帳號,價格2,500元等語,致陳威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於同日某時,在嘉義市○○街00號,以手機網路匯款。 2,500元 朱俊哲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zZ0000000000」向杜冠輝購買GASH點數,所取得該購物網站隨機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應之實體帳號為杜冠輝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339條第1項 110年度偵字第18915號 【陳坤宏匯款後,杜冠輝旋即將GASH點數出貨予朱俊哲,以此方式三角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