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鉦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8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鉦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香菸玖拾肆支(驗餘淨重捌拾貳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至6行「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香菸6 包」,應更正補充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摻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香菸94支(驗前總毛重136.74 功課,驗前總淨重84.02公克,共取1.07公克鑑定用罄,總 餘82.95公克,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 乙基胺戊酮及尼古丁等成分,但因檢體非均質物質,故無法 鑑定純度)」,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鉦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 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 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香菸94支,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 所持有毒品數量、期間,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動機、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香菸94支,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等成分(驗前總毛重136.74公克,驗前總淨重84.02公 克,共取1.07公克鑑定用罄,總餘重82.95公克)等情,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6日刑鑑字第1108034639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該等香菸內其他成分(第三級毒 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尼古丁),均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認 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 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810號
被 告 陳鉦諺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6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鉦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晚間8時許,在桃 園市中壢區凱悅KTV附近,以新臺幣1萬8,000元之代價,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香菸6包,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110年11月12日晚間 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所餘 之上開香菸94支(毛重共計136.74公克,驗前總淨重為84.0 2公克,因非均質物質,無法鑑定純度)。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鉦諺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6日刑鑑字第110803463 9號鑑定書各1份及扣案物可資為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上開香菸94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靜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