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寶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0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寶昇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應更正 為本判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寶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 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重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 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 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所為 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 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兼 衡本案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 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併參酌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 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 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指定 使用商品 專用期間 侵害 商標權物品 鑑定書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LV/00000000 (偵卷第61頁) 皮夾 至118年1月31日 皮夾28件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偵卷第55至56頁 2 00000000 (偵卷第64頁) 皮包、信用卡用皮夾 至117年12月15日 3 LOUIS VUITTON/ 00000000 (偵卷第61頁) 皮夾 至118年1月31日 4 0000000 (偵卷第61頁) 口袋型皮夾、信用卡用皮夾 至114年5月15日 5 00000000 (偵卷第62頁) 皮夾 至114年8月15日 6 00000000 (偵卷第62頁) 皮夾 至114年4月15日 7 LOUIS VUITTON PARIS/00000000 (偵卷第65頁) 皮夾 至119年2月28日 8 LV/00000000 (偵卷第64頁) 太陽眼鏡 至120年7月15日 太陽眼鏡47件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偵卷第55至56頁 9 00000000 (偵卷第62頁) 太陽眼鏡 至114年11月15日 10 00000000 (偵卷第63頁) 太陽眼鏡 至114年11月15日 11 00000000 (偵卷第63頁) 太陽眼鏡 至114年11月15日 12 LV/00000000 (偵卷第63頁) 太陽眼鏡 至111年11月30日 13 LV/00000000 (偵卷第65頁) 太陽眼鏡 至114年8月31日 14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GUCCI/00000000 (偵卷第73頁) 皮夾 至116年8月31日 皮夾2件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偵卷第69頁 15 GG/00000000 (偵卷第74至75頁) 信用卡皮夾、名片皮夾 至115年8月31日 16 GG/00000000 (偵卷第74至75頁) 信用卡皮夾 至111年11月30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4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434號
被 告 蕭寶昇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寶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 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 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且明知其向他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 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 商標商品,猶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9月9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攤位 ,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嗣於同日中午11時7分
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寶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郭靜宜鑑定報告書、義 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 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 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 冒商標商品,請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皮夾、太陽眼鏡等 皮夾28個、太陽眼鏡47副 是 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皮夾等 皮夾2個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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