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426、6256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27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426、6256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27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 ,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26、6256號、110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78、27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 總醫院民國110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 494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桃檢毒偵6256卷第25至28頁、第30 頁、第67頁、中檢毒偵2863卷第39至44頁、桃檢毒偵5453卷第 2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以 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只) ㈠ 檢品編號:C0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1) 毛重:0.486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3275公克 取樣量:0.0023公克 驗餘量:0.3252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㈡ 檢品編號:C0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2) 毛重:0.428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1930公克 取樣量:0.0020公克 驗餘量:0.1910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613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11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