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炳坤(原名白曜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5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炳坤(原名白曜綜)涉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 4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 2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上情洵可認定。
㈡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1408公克,鑑驗 取用0.0031公克),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 第5814號卷第10至12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9 年10月14日園警分刑字第1090029093號函暨附件銓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58 14號卷第62、65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白色結晶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 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 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育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