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08號
TYDM,111,單禁沒,80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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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朋騏(原名練偉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聲沒字第7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NRX煙彈」玖拾玖盒、「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及勁爽薄荷味)」貳佰盒及「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老冰棍兒味)」壹佰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27、12 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9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含「Nicotine」(尼古丁)藥品成分 之「NRX菸彈」99盒、「霧化煙彈」200盒及電子菸彈300個 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27、128、129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5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 第5046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NRX煙彈」99盒、「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 及勁爽薄荷味)」200盒及「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 老冰棍兒味)」100盒(即聲請書所載之電子菸彈300個), 經檢出含有「Nicotine」藥品成分,惟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 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亦有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5月24日FDA研字第1080006852 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8年11月13日FDA研字第108001 9069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9年2月4日FDA研字第1080 038307號函及所附之檢驗報告書、簡易進口快遞貨物申報資



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而尼古丁倘使用於 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是扣案之「NRX煙彈」99盒、「悅刻 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及勁爽薄荷味)」200盒及「悅刻霧 化煙彈(冰鎮西瓜味及老冰棍兒味)」100盒確屬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 ,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 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 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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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