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22號
TYDM,111,單禁沒,622,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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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麒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半支(驗餘重0.2766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 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 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然該條第1項僅係酌作文字修正,應 逕行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附此 敘明。
二、經查,被告黃麒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6號、第 54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該 案查扣之香菸半支(驗餘重0.276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 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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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