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義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86
0號、111年聲沒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 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940公 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1375公克,取樣量0.0022公 克,驗餘量0.1353公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毛 重5.2485公克【含8個塑膠袋重】,淨重3.7981公克,取樣 量0.0021公克,驗餘量3.7960公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 體1包(毛重0.8164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6020公 克,取樣量0.0022公克,驗餘量0.5998公克),經送鑑定結 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110年9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 本(一)、(三)各1份在卷可稽,自均係違禁物無疑。經 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60號被告徐義 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在案,有檢察官簽 呈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 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 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53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3.7960公克)及其包裝袋8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9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