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36號
TYDM,111,原訴,36,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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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維君


具 保 人 鍾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原訴字
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下同)25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偵查中於民國109年11 月2 6 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489 號卷第489、492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1年7月26 日下午3時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 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本院囑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又被告另案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於111年8月17日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111 年7月26 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1年8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1110049431號 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查 (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3、107 至112、119、123、139至145、147頁)。併經本院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 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5頁),惟具保人並未督促被告到 案,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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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