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24號
TYDM,111,原簡,24,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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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24號
111年度簡字第139號
111年度簡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堯烜



阮氏秋



林豐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黃俊傑



許鐘雄



簡士傑


陳博文



鍾淇淩(原名鍾惠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許學鴻



石玉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賢偉


楊連秋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許愛



鍾惠



葉正富



淑娟


楊瑞貞


郭秉鏞(原名郭子揚)



黃議賢



詹國政




雅靜




廖東昇




高文卿




楊惠茹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裴岑潤(原名裴氏後)





劉瑋晨(原名劉祐良




温永金


洪聖




張金妹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吳昌盛(原名吳定盛)




江桂香



葉香


黃靜茹



陳仕達



張婷婷


邱詩庭(原名邱鳳珠)






陳清發




陳桂香


林秋華



簡綉娥



陳玉秀



黃憶慈



林晏鈴(原名林沁綾)




潘健富




戴宥佳




廖美玲




鐘珮文


林欣慧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林羿伶(原名林玉琴



陳志龍(原名陳戎達



王家駿(原名王國錠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9
34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嗣被告林賢偉就被訴追加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十三、(一)部分自白犯罪,其餘被告就被訴部分
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子○○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000元。扣



案之景平販賣機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5台(含IC板5片)、消費抵用券5張、代幣653枚、賭資新臺幣200元、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3台、7PK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4台、麻將檯1台及景平販賣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4台均沒收。
戊○○○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1,920元、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6,500元均沒收。
林豐貴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540元均沒收。
宇○○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0元均沒收。
午○○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代幣831枚及置幣盒1盒均沒收。P○○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830元均沒收。
亥○○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共4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教唆偽證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扣案之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代幣713枚、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2,040元、超級大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4,460元、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4,810元均沒收。N○○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



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000元均沒收。
巳○○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510元均沒收。
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林賢偉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超級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680元均沒收。
B○○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540元均沒收。○○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O○○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D○○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700元均沒收。
宙○○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代幣6枚均沒收。C○○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紅色紙板告示牌1塊、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60元均沒收。
未○○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
A○○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510元均沒收。




F○○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超級大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含IC板2片)及賭資新臺幣8,660元均沒收。
天○○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G○○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丑○○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楊惠茹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700元均沒收。
I○○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2,060元均沒收。J○○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代幣518枚均沒收。
地○○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豹中豹第二代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240元均沒收。
癸○○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9,060元均沒收。
寅○○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超級大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80元均沒收。丁○○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



3,000元均沒收。
丙○○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80元均沒收。
E○○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超級大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代幣621枚均沒收。
黃○○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扣案之暗室木門遙控器2副、會員資料卡、營業帳冊、計分器名冊、員工打卡電腦主機1台、暗室木門遙控器2副、暗室電源開關鑰匙1副、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3台(含IC板13片)及賭資新臺幣44,132元、27,800元均沒收。申○○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卯○○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扣案之暗門搖控器1只、電源開關搖控器1只、開分鑰匙1把、監視器1組、會員名冊1本、報表1張、彈珠臺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含IC板2片)、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含IC板2片)、7PK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水果盤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代幣1,600枚及賭資新臺幣11,300元均沒收。壬○○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270元均沒收。
陳清發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4,810元均沒收。
戌○○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獎品兌換表1張及金如意景品販賣機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均沒收。




庚○○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Q○○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電子遊戲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5台、抓娃娃電子遊戲機具11台、代幣93枚及賭資新臺幣1,390元均沒收。酉○○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扣案之金歡禧景品販賣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含IC板2片)及代幣245枚均沒收。
玄○○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辛○○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共2罪,各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扣案之暗門遙控器1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彈珠臺5台、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3台、滿天星7PK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滿貫大亨麻將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代幣1,770枚、賭資新臺幣3,000元、景平販賣機彈珠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5台(含IC板5片)、消費抵用券5張、代幣653枚及賭資新臺幣200元均沒收。K○○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
M○○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H○○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試機名片31盒、會員卡7張、電玩機台營業報表26張、會員名冊4張、監視器攝影主機2台、攝影鏡頭12台、連線積分機3台、兌幣機1台、電子遙控門鎖2個、滿天星7PK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6台(含IC板6片)、景品販賣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6台(含IC板6片)、彩金大聯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超級大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2台(含IC板2片)、鑽石舞台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滿貫大亨麻將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代幣10,487枚及賭資新臺幣3,600元均沒收。R○○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己○○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3台、7PK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4台、麻將檯1台及景平販賣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4台均沒收。



林羿伶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5,850元均沒收。
陳志龍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
甲○○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扣案之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60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補充、更正之 部分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援 用之起訴書所載。
 ㈠被告年籍資料部分:
 ⒈追加起訴書就被告I○○(原名裴氏後)之性別誤載為男性,應 予更正。
 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七(一)就被告戊○○○誤載為阮氏狄 鶯,應予更正。
 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被告Q○○均誤載 為簡「秀」娥,應予更正。
 ⒋追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被告林羿伶誤載為其原名「 林玉琴」,就被告陳志龍誤載為其原名「陳戎達」,就被告 甲○○誤載為其原名「王國錠」,均應更正。
 ㈡事實部分
  關於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十四、(二)部分,更 正如下:
 ⒈就追加起訴書第63頁第14行所記載:「玄○○莊育弘等2人於 100年4」之內容,於此之前應補充記載:「玄○○於100年11 月10日下午2時14分,以證人身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庭時,於『華勛娃娃坊內之電子遊戲機台為何人擺放 ,該便利店係何人經營』等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於供前 具結,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檢察官問:你那時候 找誰應徵的?)莊先生,他的門有貼廣告,所以我就找他應 徵。』、『(檢察官問:你與被告楊昇、莊育弘等2人有無親 屬或僱傭關係?)我是他的職員。』、『(檢察官問:華勛娃 娃坊的老闆是誰?)我是一直到警察來查的時候才知道老闆 是楊昇,但一直跟我接觸的是莊先生,我不認識楊昇。』; 」等內容。




 ⒉就追加起訴書第63頁第14行至第18行所記載:「玄○○莊育 弘等2人於100年4月12日上午10時59分,以證人身分在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時,於『華勛娃娃坊內之電子遊 戲機台為何人擺放,該便利店係何人經營』等之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事項於供前具結,玄○○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 之內容,應更正為:「玄○○莊育弘等2人於101年4月12日 上午10時59分,以證人身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庭時,於『華勛娃娃坊內之電子遊戲機台為何人擺放,該便 利店係何人經營』等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於供前具結, 玄○○接續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等內容。 ⒊就追加起訴書第64頁第2行至第9行所記載:「;玄○○另於100 年11月10日下午2時14分,接續故意違反主觀記憶虛偽證述『 (檢察官問:你那時候找誰應徵的?)莊先生,他的門有貼 廣告,所以我就找他應徵。』、『(檢察官問:你與被告楊昇 、莊育弘等2人有無親屬或僱傭關係?)我是他的職員。』、 『(檢察官問:華勛娃娃坊的老闆是誰?)我是一直到警察 來查的時候才知道老闆是楊昇,但一直跟我接觸的是莊先生 ,我不認識楊昇。』」等內容,應予刪除。
 ㈢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子○○戊○○○林豐貴、宇○○、午○○、P○○、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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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