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紘(原名鄭堯斌)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521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大略如附表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第307 條規定,被告 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被告已經死亡,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三)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鄭景紘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晚間6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252巷71弄往介壽路2段364巷方向直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252巷71弄84衖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適有蔡碧秀騎乘腳踏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252巷71弄84衖往介壽路2段252巷71弄駛至該路口欲左轉時,兩車發生碰撞,致蔡碧秀受有左上臂挫傷、左髖肌痛、右手第二指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鄭景紘明知蔡碧秀遭其駕車撞擊後,受有傷害,卻未施以必要之救助,竟逕行駕駛前揭車輛離開現場。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 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