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85號
TYDM,110,金訴,185,2022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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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張銘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定 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銘青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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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