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94號
TYDM,110,訴,69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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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同案被告甲○○(由本院審理中) 與蘇益廷(另案偵辦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晚間9時許, 要求不知情之孫嘉成聯繫被告至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之不詳 市場內,向其領取裝有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15包之包包1個後,被告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 市大溪區新興街之不詳薑母鴨店外,將上開包包交予蘇益廷 ,並要求蘇益廷向購毒者收取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報 酬,嗣蘇益廷於109年11月17日凌晨0時27分許,抵達同案被 告指定之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將上開裝有第三級毒 品成分之咖啡包之包包交予喬裝為購毒者之員警,欲進行上 開交易之時,旋因警當場表明警察身分遭查獲而未遂,因認 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乙○○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6月3日死亡,有桃園○ ○○○○○○○○110年8月25日桃市溪戶字第1100005105號函暨所檢 附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及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 4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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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