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家禎
選任辯護人 邱飛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
日109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1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丙○○與丁○○因前有工程糾紛,乙○○則為丁○○之表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與原審判決均誤載為表弟,應予更正)。丙 ○○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丙○○於民 國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至丁○○位於桃園市○○區○○○ 街0號4樓之居所,向丁○○之妻甲○○表示欲與丁○○談論工程糾 紛,待丁○○出面後,丙○○即在上開丁○○居所,以徒手勾住丁 ○○頸部之方式,將丁○○自其居所門口拖曳至桃園市○○區○○○ 街0號4樓之樓梯口,復以徒手推擠、勾住丁○○頸部之方式將 丁○○自該處4樓樓梯口推拉至丁○○上開居所3樓、4樓之樓梯 間後,徒手拉扯丁○○之衣領再將其往該樓梯間牆壁方向推撞 方式傷害丁○○,致丁○○因此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挫傷 等傷害。㈡乙○○因經丁○○兒子聯絡,知悉丁○○上開遭丙○○毆 打一節,乙○○遂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趕往桃園市○○區○○○ 街0號,乙○○抵達該處與丙○○、丁○○碰面對話後,嗣丙○○見 乙○○打電話欲報警時,丙○○旋接近乙○○,並以左手扣住乙○○ 之頸部,復以其左手連同遭其扣住頸部之乙○○往下方壓制, 致乙○○之腦部與肩膀處均遭丙○○壓制,後乙○○掙脫丙○○之壓 制欲離去,丙○○遂追逐於乙○○身後,復徒手將乙○○推倒在地 ,並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之道路中央,徒手將業已跌倒 在地之乙○○壓制於上開道路上,乙○○試圖掙脫,惟又遭丙○○ 徒手扯住乙○○之衣領,而將乙○○全身提起後復將乙○○推倒在 地,致使阮文輝受有前胸壁挫傷、頸部關節和韌帶扭傷、右 側手部挫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丁○○、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告訴人丁○○、乙○○(下合稱告訴人等2人)於警詢中供述證 據能力: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對告訴人等2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均 爭執證據能力,然本院並未引用上揭供述證據作為認定不利 被告丙○○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自毋庸論述說明其證據能力 ,特予說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與告訴 人丁○○共處於告訴人丁○○上開居所,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 許,與告訴人乙○○共處於桃園市○○區○○○街0號前時,確有徒 手勾住告訴人乙○○,且不否認告訴人等2人確受有上開傷勢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都沒有對告訴人等2 人為傷害行為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並以:就丁○○遭被告傷害 部分,僅有丁○○單一指述,而無其餘證據足佐丁○○有遭被告 傷害之事實,且丁○○陳述不實,應不足採。就乙○○遭被告傷
害部分,丁○○證稱其看到乙○○遭被告毆打後卻離去此情並不 合理,是丁○○就關於被告傷害乙○○部分之證詞亦不可採,且 依勘驗畫面顯示,正常人在往後跌倒時應會以手掌撐地,自 不會造成手背之傷勢,是乙○○之手背傷勢,顯係乙○○為誣陷 被告所捏造,又自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乙○○二次跌倒均係 因被告遭乙○○之帶動而被告之身體始往前傾,是告訴人乙○○ 並非遭被告推倒云云為被告置辯。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與告訴人丁○○共處 於告訴人丁○○上開居所,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與告訴 人乙○○共處於桃園市○○區○○○街0號前,被告並有以手勾住告 訴人乙○○一節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乙○○證述明 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傷害告訴人丁○○部分:
⒈告訴人即證人丁○○(下稱告訴人丁○○)於偵訊中證稱:被告 把我從我家拖到我家跟3樓間的樓梯口,並一直拉我去撞牆 ,一開始警察有來,警察走後,被告又在我家樓下打乙○○等 語(偵卷第5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被告確實有打 我,當天被告抓我的衣領、按住我的肩膀去撞樓梯間的牆壁 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7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被 告直接衝到我家門口,並勾著我的脖子,把我從我家門口拉 出去,一直把我拉到我家4樓跟3樓的樓梯間,被告又在樓梯 間以勾住我的脖子、拉住我的衣領之方式,把我拉去撞樓梯 間的牆壁,被告勾我脖子的時候有擦到我的耳朵,我當天受 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挫傷的傷勢都是因為被告拉我去撞 牆所導致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74至187頁),是告訴 人丁○○始終明確證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自其居所 中強行拉扯至其居所外之4樓與3樓間之樓梯間,並遭被告以 徒手抓住衣領、勾住脖子等方式拉去撞樓梯間之牆壁而受有 上開傷害等構成要件基本事實,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前後證 述一致,並無瑕疵及矛盾可指。
⒉復參以證人即告訴人丁○○之配偶甲○○於偵訊中證稱:丁○○是 我丈夫,乙○○是我丈夫的表哥,被告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 4時26分許到我家,當天被告有喝酒,一直按我家樓下1樓的 門鈴,後來被告直接衝到我家門口,很兇地跟我說因為工程 的事情要找丁○○,我因為很擔心,就從我家大門的窺視孔偷 看丁○○的情況,我有看到被告把丁○○從我家(4樓)一直往3 樓的方向推擠,被告還有毆打丁○○,我也有聽到碰撞聲,之 後的情形我從窺視孔就看不到了等語(偵卷第57至58頁)、 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有到我家,被告在我家 裡很激動很大聲地跟丁○○說話,小孩子因此一直哭鬧,為了
避免被告嚇到小孩,丁○○就請被告到我家外面去說,我當時 很擔心,所以我有從我家大門的窺視孔看他們發生什麼狀況 ,我看到丁○○站在4樓樓梯扶手旁邊,被告就徒手很大力地 把丁○○往3樓方向推下樓梯,我當時很擔心丁○○,我就打給 我兒子,請我兒子去找乙○○來現場幫忙了解情況,因為丁○○ 先前就工程問題有不懂的地方會請教乙○○,後來的情況我就 無法從窺視孔看到了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193至197頁)。 觀諸證人甲○○證述有關被告與告訴人丁○○於上揭時、地發生 口角爭執後進而被告有推擠告訴人丁○○,並有聽到碰撞聲等 主要情節,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本 院審理中證稱其遭被告推去撞牆壁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參 以證人甲○○於檢察官偵訊與本院審理中,均經以證人具結程 序擔保所述屬實,實無虛捏誣陷被告涉犯傷害罪(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金 ),而使己身涉有偽證(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較重刑責風險之必要,是證人甲○○前開所述,憑信性甚高, 足資作為告訴人丁○○前開證述之補強證據,而認告訴人丁○○ 前開證述,除就本案構成要件事實前後證述一致,而無瑕疵 可指外,亦有證人甲○○前開證述得做為告訴人丁○○前開證述 之補強證據,而堪信為真實。
⒊再對照告訴人丁○○於案發當日即至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 院就診,經醫師診斷告訴人丁○○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 挫傷之傷勢,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偵卷第25頁), 是告訴人丁○○前揭證稱其遭被告推擠、遭被告勾住頸部、拉 扯衣領而往該樓梯間牆壁方向推撞而受傷之位置,核與告訴 人丁○○就醫診斷情形相符,足認告訴人丁○○前開有關被告因 工程問題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丁○○之證述,並非子虛,應值採 信。
⒋綜觀告訴人丁○○、證人甲○○前揭證述、告訴人丁○○之診斷證 明書,可徵本件案發時,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徒 手勾住告訴人丁○○頸部之方式將丁○○自其居所門口拖曳至桃 園市○○區○○○街0號4樓之樓梯口,復以徒手推擠、勾住告訴 人丁○○頸部之方式將其自該處4樓樓梯口推拉至其上開居所3 樓、4樓之樓梯間後,徒手拉扯其之衣領再將其往該樓梯間 牆壁方向推撞方式傷害告訴人丁○○之事實,已堪認定。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⑴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傷害告訴人丁○○部分僅有單一指述 ,惟告訴人丁○○之證據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堪以採信,已 如前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 ⑶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丁○○於警詢、偵訊與本院審理
中前後證述矛盾而不足採云云。然按一般證人(或被害人) 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始接受警、偵訊,嗣再經過相 當時日後,復於審判中作證,礙於人之記憶及表達能力,難 期證人(或被害人)於警、偵訊時,就其經歷之陳述可以毫 無誤差,更難於法院審理時,完全複刻先前證述之內容。故 證人(或被害人)證述之細節,縱然前後歧異或有部分矛盾 ,事實審法院自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之其 他各項證據,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後為綜合之判斷、採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 人丁○○就其本案遭被告為傷害犯行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情節 前後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上開補強證據足認告訴人丁○○上 開證述應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縱告訴人丁○○之證述內容 與細節有部分矛盾或歧異之處,又揆諸上開裁判意旨,被告 及其辯護人所指告訴人丁○○上開證述瑕疵部分,均為關於被 告與告訴人丁○○係以何方式自告訴人丁○○上開居所抵達桃園 市○○區○○○街0號1樓,及被告是否有再基於於傷害之犯意於 桃園市○○區○○○街0號1樓前毆打告訴人丁○○之犯行等節,即 均為被告對告訴人丁○○為上開事實欄所載傷害犯行「後」之 證述,而與本案被告是否有無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 式對告訴人丁○○為上開傷害行為一節,均無直接或間接關聯 性,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告訴人丁○○證述歧異部分, 既與本案被告是否有上開傷害告訴人丁○○犯行部分無關聯性 ,即難認告訴人丁○○僅因就被告對其為傷害犯行過程以外之 細節過程證述有部分歧異,即遽認其證言均不可採,是被告 及其辯護人此部所辯,均不足採。
⑷至證人即本案案發時第一次抵達現場處理之警員莊守翰雖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到場時有請同事連絡是誰報案,報案人 說他是當事人的親戚,我有問在場之人發生什麼事,我記得 我也有問丁○○,並問現場有沒有人被打或需要協助,並在瞭 解後我認為比較像民事糾紛,我也有再三向丁○○確認他要不 要報案,我外觀上看不出來丁○○有沒有受傷,乙○○被打的監 視器錄影畫面中所顯示的到場警員不是我,那是告訴人等2 人第二次報案等語在卷(本院簡上字卷第204至208頁),惟 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當日錄音可知,警員第一次到場處 理而詢問本案糾紛細節時,與處理本案警員對答之人均為被 告,而非告訴人丁○○,且警員亦係在與被告問答過程中始認 本案僅係屬「民事糾紛」,告訴人丁○○在警員與被告對答過 程中,除僅向警員稱其並未報警、並於被告向警員陳述關於 告訴人丁○○與被告間之工程糾紛過程對被告所述予以反駁外 ,警員僅有對告訴人丁○○詢問是否需要協助,然該勘驗筆錄
中,該到場處理之警員未曾詢問告訴人丁○○是否有向警局報 案之需求、亦未詢問告訴人丁○○是否有遭被告毆打等情,此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本院簡上字 卷第260至265頁),又告訴人丁○○亦已多次於偵訊、本院審 理中均明確證稱:當時因為不想惹事,加上我那時候覺得自 己沒有明顯的傷勢,所以警員問我是否需要協助時,我才沒 有向警察請求協助,但我後來覺得有點耳鳴,才會在當天去 醫院驗傷等語明確(偵卷第52頁;本院簡上字卷第183頁) ,是證人莊守翰之證述,已與本案卷內客觀證據相左,自不 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傷害告訴人乙○○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下稱告訴人乙○○)於偵訊中證稱:在109 年3月30日下午4時50分許,被告當時酒氣很重,被告的手伸 向我並勒住我的脖子,動作很大地抓住我,我為了甩開被告 而摔倒在地等語(偵卷第51至5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 稱:被告毆打我時我正在用手機講電話,被告用手勒住我的 脖子,我倒在地上,被告又過來拉扯,被告用摔跤的方式傷 害我,我手背受傷是因為我遭被告推倒等語(本院簡上字卷 第79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我完全不認識被告,在 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50分許,我接到丁○○的大兒子打給我 說丁○○被打了,而且還到我家很急地找我,我趕到丁○○家樓 下時警察剛走,我先試圖要打丁○○的電話但都沒接通,後來 被告就走過來,用手勒住我的脖子對我說:「來來,我們進 去談一下」,我不想理被告,並把被告的手推開,後來110 的警察打給我,問我誰要報案,我正在用手機跟警察講地址 時,被告就跟著我走過來,用手勾住我的脖子,被告當時傷 害我的動作我不知道怎麼形容,但我身上有些地方被他抓傷 ,我衣服的第一個扣子也遭被告扯掉,被告又拉我衣領,抓 住我,把我脖子扣住,並把我摔在地上,我試圖掙扎想離開 ,被告又抓住我,並把我往前推,我因而摔倒在地,被告當 時推我的身體很多下,我遭被告推倒在地約1次至2次,我跌 倒後被告並沒有拉我起來,是我自己爬起來的,我跌倒時究 竟是用手掌或手背撐地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我要保護我 自己,本院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附件中,穿黃色衣服的 是被告,穿西裝外套打電話的人是我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 188至192頁)。是告訴人乙○○證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遭 被告以手勾住並勒住脖子之方式扣住其脖子,並遭被告摔倒 在地,試圖掙脫爬起時,又遭被告抓住並推倒而摔倒在地等 情,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及矛盾可 指。
⒉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可知,斯時告訴人乙○ ○原站立於路邊手持手機講電話,然被告卻突然以左手扣住 告訴人乙○○之頸部,被告並將其左手連同遭其扣住頸部之告 訴人乙○○往下方壓制,致告訴人乙○○之腦部與肩膀處均遭被 告壓制住,後告訴人乙○○掙脫被告之壓制欲離去,被告遂追 逐於告訴人乙○○身後,兩人並消失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嗣 後被告與告訴人乙○○再度出現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時,則已 係被告徒手將告訴人乙○○推倒在地,被告並在桃園市○○區○○ ○街0號前之道路中央,徒手將業已跌倒在地之告訴人乙○○壓 制於上開道路上,告訴人乙○○雖試圖掙脫,惟又遭被告徒手 扯住告訴人乙○○之衣領,而將告訴人乙○○全身提起後,復將 告訴人乙○○推倒在地等節,有本院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 暨附件可佐(本院簡上字卷第74至76頁、第81至87頁),且 本院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時,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 爭執本院勘驗筆錄中所載之A男為被告及B男為告訴人乙○○一 節,並自陳被告確有如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所示以左手勾住告 訴人乙○○之脖子等語在卷(本院簡上字卷第74頁),則依本 院前揭勘驗上開監視畫面之勘驗結果並佐以告訴人乙○○所為 之前開證述,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傷害 告訴人乙○○此情,即堪認定無誤。
⒊再對照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日即至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 院就診,經醫師診斷告訴人乙○○係受有前胸壁挫傷、頸部關 節和韌帶扭傷、右側手部挫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勢 ,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乙○○傷勢照片在卷為憑(偵卷 第23頁、第29頁),是告訴人乙○○前揭證述有關其遭被告抓 傷身體、扣住頸部、推倒在地、又遭被告扯住其之衣領,而 將其全身提起後復將其推倒在地而受傷之位置,核與告訴人 乙○○就醫診斷情形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人乙○○前開有關被告 徒手毆打告訴人乙○○之證述,並非子虛,應值採信。 ⒋綜觀告訴人乙○○前揭證述、告訴人乙○○之診斷證明書及本院 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可徵本件案發時,被告確有於上 開時間、地點,以上開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之事實,已堪 認定。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⑴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認證人丁○○就被告上開傷害告訴人乙○○之 部分證詞互有矛盾而不足採信,惟證人丁○○已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我被拉到1樓之後,被告看到乙○○站在桃園市○○區○○○ 街0號1樓對面就過去找乙○○,但我沒有跟過去,我有看到被 告打乙○○一下,但我不確定有沒有打到乙○○,後來乙○○就倒 在地上,後續被告是否有如何再以何方式傷害告訴人乙○○,
我並不清楚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81至182頁),自證 人丁○○上開證稱其看到被告毆打乙○○之地點為桃園市○○區○○ ○街0號1樓對面,即與起訴書與本院認定之被告係於桃園市○ ○區○○○街0號1樓前傷害告訴人乙○○之行為地點有異,難認證 人乙○○所述之被告對乙○○之傷害行為與事實欄所載為同一事 實,且本院認定被告有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傷害告訴人乙○○ 之行為,並未引用證人丁○○之證述,則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 所辯,亦無足作為認定被告有利之依據。
⑵被告及其辯護人雖又辯稱正常人摔倒應會以「手掌」撐地, 而非以「手背」撐地,並認告訴人乙○○於摔倒時均係以「手 掌」撐地,故認告訴人乙○○所受之傷勢並非被告所傷害,而 係告訴人乙○○為向被告提出告訴而虛捏云云,然被告確有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傷害告訴 人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傷害告訴人乙○○之方式 非單一,被告對告訴人乙○○所為之各種傷害行為均可能導致 告訴人乙○○之頸部、身體等各該部位受有傷害,是辯護人僅 以「正常人摔倒應會以『手掌』撐地,而非以『手背』撐地」, 辯稱告訴人乙○○係虛捏傷勢云云,顯係臨訟羅織之詞,委不 足採。
⑶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勘驗筆錄辯稱:勘驗 筆錄中之丁男即為告訴人乙○○,從勘驗筆錄中聽不出被告有 何毆打告訴人乙○○之犯行云云,惟該被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 並非案發過程完整錄音檔案,而係中途遭截斷之錄音檔,此 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否認(本院簡上字 卷第266至267頁),且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 方式傷害告訴人乙○○之事實,已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證 ,已如前述,益證該錄音檔所錄之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對話 僅係告訴人乙○○甫抵達本案案發現場時,其與被告之數句對 話,而非完整案發過程之錄音檔案,自難認被告所提出之錄 音檔案與被告是否有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傷害告訴人乙○○之 犯行有何關聯,而得據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⑷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又辯稱告訴人乙○○之所以會跌倒在地係因 告訴人乙○○之帶動,被告之身體始會往前傾,被告之真意乃 係要拉住告訴人乙○○不要跌倒云云,然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勘 驗筆錄可知,被告除先扣住告訴人乙○○之頸部外,於告訴人 乙○○試圖掙脫而走出監視器錄影畫面外時,被告尚緊追於告 訴人乙○○之後,且被告又先徒手推告訴人乙○○,致其跌倒並 徒手將告訴人壓制在地,告訴人乙○○欲試圖自地面爬起時, 復遭被告徒手提起告訴人乙○○之衣領而又將告訴人乙○○推倒 並壓制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央之車道上,且告訴人乙○○亦於
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確有為上開傷害犯行,且其於過程 中均係自己試圖自地面上爬起,被告並未有試圖將其自地面 上拉起之行為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91頁),且被告 亦自陳其確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勾住告訴 人乙○○之行為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74頁、第76頁), 益證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乙○○ 為上開傷害行為,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係空言卸責 之詞,尚不足採。
⑸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聲請本院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檔案送鑑定機關進行鑑定,以確認告訴人乙○○究係自行 往後倒、或係因被告對其施以傷害行為,始致告訴人乙○○跌 倒云云,惟被告是否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傷 害告訴人乙○○乙節,業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調查證據完畢而 認定如上,被告及辯護人此等部分聲請自無調查之必要性而 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2次傷害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論罪及駁回上訴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所犯 上開2次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 被告與告訴人丁○○、乙○○因故發生爭執,竟不思循平和途徑 解決,未能克制自身情緒,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2人,致 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上開傷害結果,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 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暨告訴人2人之 傷勢程度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2次傷害犯行均各量處拘役10日 ,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5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堪稱妥適,亦未逾越法定刑 之範圍,應予維持。被告以否認犯行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世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勘驗被告111年1月25日刑事辯護狀所附之「被證1」光碟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證據1.voice.109年3月30日從電梯下來遇到警員.沒有打人錄音.AAC (勘驗開始) 【檔案為錄音檔案,檔案時間0:00:00至0:00:09有一名女子說話之聲音,音量過小聽不清楚,檔案時間0:00:09起至檔案結束共出現四名男子與兩名警員之聲音,下分別以甲男、乙男、丙男、丁男表示】 甲男:進來啊。 乙男:等一下怕,等一下電話收不到。 甲男:下去樓下可以打啊。(檔案時間00:00:11) 丙男:哎,你表哥混兄弟的是不是?(檔案時間00:00:22) 乙男:我不知道。 甲男:他混兄弟的嗎? 乙男:我不知道,這個我... 甲男:在嗆我什麼?你不是說他是律師? 乙男:不是啦,另外一個啦。 甲男:不是啊,你跟我說他是律師。 乙男:有兩個。 甲男:辯護律師。明明電話裡面就這樣講的啊。 【檔案時間0:00:40時,出現「啪」、「啪」兩聲聲響】 乙男:有兩個啊 丙男:報警,誰報警? 甲男:報警嗎?那誰報警的? 警員:你們是幾樓?問一下,等一下。 甲男:4樓的嘛? 乙男:對對對對。 警員:你們是? 甲男:沒有啊,裝潢糾紛。 警員:裝潢糾紛。 甲男:對呀。 甲男:ㄟ~ 警員:我先了解一下,裝潢是,你們是? 甲男:我是業主。 警員:業主。 甲男:他是那個... 警員:嘿。 甲男:他是廠商。 警員:他是廠商? 甲男:對呀。那個不是啦,他也不是啦,對呀。 警員:來,你們是找4樓的? 甲男:對呀。 警員:4樓的是? 甲男:他。 警員:你有報警嗎?還是怎麼樣? 乙男:我沒報警。 警員:不是你報警的喔? 警員:不是他報的,不是他報的啦,說有陌生人我 們來看一下是怎麼樣。 甲男:對呀。 警員:裝潢,你有幫他們裝潢是不是? 甲男:不是,他來幫我做大門。 警員:喔。 甲男:結果出問題了,然後他還烙兄弟去找我。 警員:嘿。 甲男:那我過來,我過來處理,他說他表哥是,來 了還跟我說說他表哥是什麼辯護律師,這樣 壓我騙我就對了,那我錢都給他了,他現在 在這邊說。 乙男:你沒有全都給。 甲男:扯蛋啦。 乙男:尾款。 甲男:尾款?你門都沒有裝好,我怎麼給你尾款, 會不會太離譜啊,他做不好,然後還找人恐 嚇我ㄟ。我可以,我現在就可以馬上告你 啊,我全部證據都有喔,我還錄音喔,錄影 都有喔。 警員:嗯。 甲男:你不要跟我扯這麼多喔,還叫人恐嚇我ㄟ, 打電話恐嚇我。 警員:來處理了啦。 甲男:對呀。 警員:好啦。你不用這樣子。恐嚇的事情,如果你 認為恐嚇你就提告都可以啊。 甲男:是啊。 警員:對呀。那你有需要我們什麼協助的嗎?沒 有?好,留個資料好不好,雙方都留。(檔 案時間00:02:15) 乙男:可以。 警員:OK啦厚。 甲男:可以沒問題。 乙男:沒帶證件 警員:證件沒帶是不是? 【檔案時間00:02:31至00:02:50有人說話的聲音,但音量過小聽不清楚】 警員:電話? 乙男:000000000。 【檔案時間00:02:54至00:03:12有人說話的聲音,但音量過小聽不清楚】 警員:606920,電話幾號? 甲男:你看嘛。 警員:嘿。 甲男:我傳...我找他,他不出來見面啊。然後一直 一直一個人打電話給我厚,然後又扯一些有 的沒的,然後說什麼,我說你這是你的兒子 嗎,之前他打電話,他打電話恐嚇我這個人 還說他是他兒子,現在又說不是他兒子,說 是他表哥,然後他說他表哥之後,他還說不 是他表哥,他說表哥在做辯護律師的,我就 說請打電話給我,不要把事情複雜化。他不 連絡啊,騷擾我有的沒的,這我都有,這LIN E都有截圖啊。 警員:好我知道OK,OK。問一下,這裡的房子是你 工作的地方,還是? 甲男:這裡是他的住家,他的地址,當他時他跟我 簽約的地址在這邊。 警員:喔。 警員:啊你住這裡是不是? 警員:那你們這也算是一個算民事糾紛啦。 甲男:是民事啊,沒錯啊。 警員:好好處理就好。 甲男:是好好處理,他恐嚇我啊。 警員:他不是說他表哥還什麼的。 甲男:對呀。 警員:沒關係啦,那你再跟他好好處理啦,如果真 的不行再來派出所。 甲男:OK啊,好啊。 警員:民事的部分你們再去民事法院。 甲男:當然當然當然。 警員:如果真的有涉及到恐嚇刑案的部分,你再來 派出所。 甲男:我知道,我知道。 警員:那你們就好好處理啦。 甲男:那辯護律師勒? 警員:辯護律師,他講說他辯護律師。 甲男:是嘛,我沒有信啊,但問題就是讓他處理啊 ,我看他要怎麼處理啊。東西沒有做好,然 後想要這樣子,要是碰到,碰到軟柿子,可 能就是因為這樣害怕就退了。我覺得太離譜 了,我過來跟他講清楚到底怎麼回事啊,啊 還報警。 警員:ㄟ,我們來了解一下沒有怎麼樣啦。 甲男:我知道啊。對呀。 警員:也不是要來嚇你幹麻的。 甲男:沒有啊,我也沒有做錯什麼事,我怎麼會對 你們害怕。 警員:好,那我們就離開了,沒事吧?(檔案時間0 0:05:11) 甲男:OKOK。 警員:不需要我們幫忙,好,我們走囉。 甲男:謝謝,謝謝,辛苦了。 乙男:我沒報警啦(後面聽不清楚)(檔案時間00:0 5:20) 甲男:你沒報警?有人跑過來。 乙男:我跟你一起,我跟你在一起我要怎麼報。 甲男:你剛才還說你在地下室,然後現在又突然在 樓上了。 乙男:我地下室這邊可以直接上來啊。 甲男:我根本沒看到有人上去好不好。 乙男:有啦。我哪裡有報警,電話剛才跟你電話那 麼久,我哪裡有報警。 甲男:你不要再扯蛋了。你現在...好來了是不是, 你辯護律師是不是? 乙男:他不是他啦,不是這個,還有一個表哥,不 是。 甲男:蛤,你現在是辯護律師是不是? 丁男:我問你啦,要講道理。 甲男:你辯護律師是不是? 丁男:我去你家... 甲男:你跟我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來亂什麼啦? 甲男:你在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在亂什麼啦? 甲男:你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來亂什麼? 甲男:你大小聲什麼?你現在跟我大小聲嗎? 丁男:那你要怎樣? 甲男:所以剛剛 .... (勘驗結束)
附表二:「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勘驗筆錄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VID_00000000_200142.mp4 (勘驗開始) 1.畫面顯示日期時間:2020/3/30 17:01:21-17 :01:30; 17:01:49-17 :02:13 2.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 3.勘驗長度:00:00:00-00:00:09;00:00:29-00:00:53 ⑴播放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09(畫面顯示時間:17:01:21-17:01:30)畫面顯示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右上側有兩名男子,一名男子身穿黃色上衣淺藍色短褲(即被告,下稱A男)、另一男子身穿深藍黑色外套與長褲(即告訴人乙○○,下稱B男),B男原站立於畫面右上側路邊,左手持手機講電話,A男則突然以其左手勾向B男之脖子(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至2),並將其左手扣住B男之脖子,以其左手併同將B男之身體往下壓,並致B男之腦部與肩膀處均被A男下壓而被壓制,B男之頭與背部呈現90度之面向地板之姿態(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3),後B男試圖掙脫A男後,B男往畫面右下側行走而欲行離去(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4),A男則再度走向B男,並以其右手伸向B男肩膀追於B男身後(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5),後A男與B男則繼續維持此姿勢自畫面右下側消失。 ⑵播放器顯示時間:00:00:29-00:00:53(畫面顯示時間:17:01:49-17:02:13)畫面顯示為監視器錄影畫面,B男出現於畫面右下方,並被A男以徒手推倒在地(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6),A男再以其全身將B男壓制於馬路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7),B男欲試圖掙脫A男(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8),並以手掌撐地面欲爬起,惟又經A男徒手將B男之衣領全身提起(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9),並再度將B男再度推倒並壓制於畫面中央之車道上(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0),致B男全身跌倒於畫面中間車道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1),B男之手掌與手背均有與地面摩擦,B男欲自地上爬起,惟B男跌坐於該車道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2),將掉落之眼鏡戴上後,畫面右下側出現二名警察(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3),B男並自地上爬起。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