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922號
TYDM,110,審附民,922,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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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22號
原 告 杜碧珠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周念福


邱明鴻

速凌翔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56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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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