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9582號、第19583號、第2983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0
9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
9472號、第389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宗祐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宗祐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 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 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犯意,於不詳時間,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在社群軟體臉書上自稱「張阿 保」之人使用。嗣「張阿保」取得前揭國泰世華帳戶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嚴大有等7 人施用詐術,致嚴大有等7人因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 款項匯入上述國泰世華帳戶。其中嚴大有、王怡翔、曾祺恩 、溫思萍、賴加婷、廖柏瑞等6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附表編 號1至6所示金額),旋遭「張阿保」提領一空。又劉宗祐知 悉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有使用帳戶收受、提領款項需求之人 ,概均會以自己之帳戶進出,以避免假手他人帳戶之風險或 爭議,實無委由他人提供帳戶收受及提領款項後,再予轉交
之必要。其可預見「張阿保」請其提供自身帳戶收取款項, 再將款項提、轉匯予其之行為,極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而使用人頭帳戶及領款車手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劉宗祐竟提升其犯意,基於縱前開情節屬 實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受「張 阿保」指示,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7之徐 靖雯被詐騙後匯入其前述國泰世華帳戶內之金額,轉出30萬 元至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其旋即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24分許,自上揭永豐銀行 帳戶提領30萬元後,交予「張阿保」指定之人(並無證據足 資證明此人為「張阿保」之共同正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宗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怡翔、曾祺恩、嚴大有、賴加婷、廖柏瑞、徐靖雯 、被害人溫思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 頁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板橋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 易明細、宇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委託協議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2月4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送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帳戶個資檢視、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 單、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 團成員「李梓豪」證件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梓官區漁會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高雄市梓官 區漁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社交軟體Rooi t 頁面、永豐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封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1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81974號函暨所檢送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存 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 年 8 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817139號函暨所檢送客戶基本資料 表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又被告原先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前述犯行。其嗣後提升犯 意為正犯,而為上述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應論以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即已足,不另論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附此敘明。
㈡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9472 號、第389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 徐靖雯被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舉證並請本 院併予審理在案【參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2號卷第136頁】 ),雖未經起訴。然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 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名稱「張阿保」之人,就上 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提領贓款、轉匯及轉交贓款,既係為完成本案之詐欺犯 罪所必須,亦屬著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該兩 罪的犯行間於此有部分重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㈤又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就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將個人的金融帳戶提供給來路不明之人使用,並 依指示轉帳、提領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騙贓款,無形中助長 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間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與治安機關 查緝犯罪分子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其就洗 錢犯行,於審理中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然迄未 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等情,併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其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請求緩刑之宣告乙節,經查,被告前雖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已如 前述。惟因被告與告訴人等迄今未能和解,並徵得告訴人等 原諒。是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末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然未 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 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
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 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件既無現實存在且屬 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得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第2 條第2 款、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嚴大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0月6日下午1時25分許前之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嚴大有佯稱使用萊斯國際儲值美金之投資方式可以獲得很高的投資報酬等語,致嚴大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12日中午12時45分許、46分許 5萬元、2萬元 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王怡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前之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怡翔佯稱使用宇博證券有限公司投資可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王怡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13日上午9時10分許、9時25分許(起訴書漏載「上午9時10分許、9時25分許 」,應予補充) 5萬元、5萬元 同上 3 曾祺恩 詐欺集團自稱「李梓豪」之成員於109年6月間之某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祺恩佯稱公司有股票增值周年慶活動,希望協助補貼資金缺額等語,致曾祺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 8萬6,000元 同上 4 溫思萍 詐欺集團自稱「張盛安」之成員於109年9月2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溫思萍佯稱加入香港交易所客服,一起參加銀行派金服務,若投資滿56萬美元可以於7日後獲得560萬美金利潤等語,致孫稚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17分許(起訴書漏載「下午3時17分許」,應予補充) 24萬元 同上 5 賴加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9月27日下午6時32分許前之某時,以通訊軟體Whatsapp(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向賴加婷佯稱可以投資比特幣等語,致賴加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8日下午2時6分許 27萬元 同上 6 廖柏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9月中旬,以暱稱「clearing falcon」向廖柏瑞誆稱加入投資網站「clearing falcon group limited」後,可依分析師意見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柏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8日下午7時許、下午7時1分許、109年10月10日下4時19分許、下午4時21分許 、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2分許 8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6萬元 同上 7 徐靖雯 徐靖雯於109年9月21日某時,加入暱稱「謝建輝」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員向徐靖雯詐稱,可教導徐靖雯投資黃金期貨云云,致徐靖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109年10月7日下午1時20分許 30萬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