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359號
TYDM,110,審交易,359,202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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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壬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
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3條 、第35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壬紘於民國110年3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於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月,該判決書業已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長 官送達,由被告本人於111年2月16日收受該判決書,有本院 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嗣被告於111年1月21日以書狀聲請 儘速核發執行指揮書,書狀內容提及放棄上訴之權利,經本 院發函向被告陳明,如欲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本院為之 ,捨棄上訴權後將喪失對本案上訴之權利,此有本院111年1 月27日桃院增刑亭110審交易359字第1110003070號函附卷可 稽,被告即於111年2月8日以書狀載明捨棄上訴權之旨,有 被告親書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其既已捨棄上訴,本 案並因而確定,此有111年2月23日桃院增刑亭110審交易359 字第111000551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並於111年5月25日訊問 程序時向被告確認其先前遞交書狀載明捨棄上訴權之真意, 經被告當庭確認,記名筆錄,並經簽名,有本院111年5月25 日訊問筆錄可證。則被告之上訴權顯已喪失,是其於111年3 月3日復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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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