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54號
TYDM,109,金訴,154,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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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 訴 字第83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 9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宜



張天送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設勒戒所 觀察勒戒中)
張順發



陳建利


李志龍


劉振武



吳振彰


李羿德


吳睿宇



林志龍



謝慧玲





王冠閔



陳孝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30
8號、第9309號、第11237號;108年度偵字第33491號、第34404
號,109年度偵字第6944號、第7531號、第7969號、第9569號、
第9573號、第10600號、第11253號、第12418號、第12715號、第
13787號、第14018號、第14889號、第14917號、第15047號、第1
5361號、第15516號、第15528號、第15577號、第17831號、第18
529號、第18703號、第18870號、第19053號、第20437號、第206
91號、第21113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1702號、第244
15號、第26530號;109年度偵字第23808號、第24608號、第2634
7號、第36129號、第2425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58號;110年度
偵字第1364號;110年度偵字第31649號;109年度偵字第27536號
),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4608號;10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109年度偵字第33843號;110年度偵字第5372號;110年度偵
字第3164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51號;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4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偵字第589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92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98號;士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1638號),上列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宜慶犯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刑。
張天送犯如附表編號2-1至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1至2-7所示之刑。
張順發犯如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之刑。
陳建利犯如附表編號4-1至4-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1至4-12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李志龍犯如附表編號5-1至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1至5-9所示之刑。
劉振武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吳振彰犯如附表編號7-1至7-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7-1至7-6所示之刑。
李羿德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吳睿宇犯如附表編號9-1至9-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9-1至9-11所示之刑。
林志龍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刑。謝慧玲犯如附表編號11-1至1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1-1至11-4所示之刑。
王冠閔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陳孝先犯如附表編號13-1至1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1至13-2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徐培譯、郭獻文、林韋成、鄧自立(徐培譯、郭獻文、韋 成及鄧自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 、潘憲勤(潘憲勤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因其死亡 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劉宜慶、張天送、張順發、陳建利李志龍、劉振武、吳振 彰、李羿德、吳睿宇、林志龍、謝慧玲(吳振彰、李羿德涉 犯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 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劉振武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判決有罪),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陸續加入成員人數係三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由張天送陳建利、吳振彰、李羿德、吳睿宇負責招募車手、指示車手 進行取款(俗稱「車手頭」),兼提領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



之取款工作(俗稱「車手」),而劉宜慶、張順發、李志龍 、劉振武、林志龍、謝慧玲則提領提領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 之取款工作(俗稱「車手」),其等並將自己、他人名下金 融帳戶之帳號,或以自己名義開設商號後所申辦金融帳戶之 帳號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即如附表甲-1至甲-7所示之金融 帳戶帳號)。嗣張天送陳建利、吳振彰、李羿德、吳睿宇 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之不詳時間,由張天送招募劉宜慶擔 任提款車手,陳建利招募潘憲勤、林志龍、謝慧玲及郭獻文 擔任提款車手,吳振彰招募李羿德、吳睿宇擔任提款車手, 李羿德再招募劉振武擔任提款車手(吳振彰、李羿德犯招募 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 第1498號判決),吳睿宇又招募林韋成擔任提款車手,前開 提款車手因而提供如附表甲-1編號2至11、15至18、23、24 、26至28、附表甲-3編號1及附表甲-4至甲-7之帳戶帳號予 該詐欺集團,使本案詐欺集團對不特定民眾施用詐術後,使 民眾匯款至前開金融帳戶內,再由徐培譯直接或間接指示前 開提款車手持前開帳戶之存摺、印章或金融卡或操作網路銀 行轉帳而提領,再將贓款層層上繳,並從中獲取報酬。嗣劉 宜慶、張天送、張順發、陳建利李志龍、劉振武、吳振彰 、李羿德、吳睿宇、林志龍、謝慧玲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內身份不詳之電信話務 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乙-1編號2至22、24至29、32、34、38 、39、附表乙-3編號1至3,附表乙-4至乙-7所示之時間、詐 術內容,詐騙如附表乙-1編號2至22、24至29、32、34、38 、39、附表乙-3編號1至3,附表乙-4至乙-7所示之民眾,致 該等民眾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乙-1編號2至22、24至29、3 2、34、38、39、附表乙-3編號1至3,附表乙-4至乙-7所示 之金額匯入如附表甲-1編號2至11、15至18、23、24、26至2 8、附表甲-3編號1及附表甲-4至甲-7所示之帳戶,再由車手 將該等遭詐騙金額提領後,將贓款層層上繳(詳如附表丙-1 至丙-7所示),以此層層現金交付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該等遭詐騙民眾事後均發覺有異而報 警處理。
二、王冠閔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負責提領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之取款工作,並將自 己名下金融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本案詐欺集 團對不特定民眾施用詐術後,使民眾匯款至前開金融帳戶內 ,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指示王冠閔持前開帳戶之存摺 、印章或金融卡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而提領,再將贓款層層



上繳,並從中獲取報酬。嗣王冠閔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王冠閔提供如附表甲-1編號12、13、 14之金融帳戶予該詐欺集團,再由該詐欺集團內身份不詳之 電信話務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乙-1編號7所示之時間、詐術 內容,詐騙如附表乙-1編號7所示之民眾,致該民眾陷於錯 誤,將如附表乙-1編號7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甲-1編號12 所示之帳戶,復再由該詐欺集團使用附表甲-1編號12、13帳 戶及編號14帳戶帳號將贓款在該3帳戶內移動(詳如附表丙- 1編號12、13),王冠閔最後持如附表甲-1編號14帳戶之金 融卡,為如附表丙-1編號14之行為,以此層層現金交付製造 金流斷點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該等遭詐騙民眾 事後均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㈢、陳孝先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姚羽桐(原名姚易含;其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係直接指揮陳孝先,由陳孝先提供自 己所申辦如附表甲-2編號2所示帳戶之帳號予該詐欺集團, 嗣該詐欺集團對不特定民眾施用詐術後,使民眾匯款至上開 帳戶內,再由姚羽桐(原名姚易含)指示陳孝先持該帳戶之 存摺、印章或金融卡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而提領,再將贓款 層層上繳,並從中獲取報酬。嗣陳孝先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內身份不詳之電信話務 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乙-2編號2、3所示之時間、詐術內容, 詐騙如附表乙-2編號2、3所示之民眾,致該等民眾均陷於錯 誤,將如附表乙-2編號2、3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甲-2編號 2所示之帳戶,再由陳孝先將該等遭詐騙金額提領後,將贓 款層層上繳(詳如附表丙-2編號2所示),以此層層現金交 付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該等遭詐 騙民眾事後均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四、嗣警方經謝慧玲之投案而於108年12月26日逮捕陳建利、郭 獻文,並扣得其2人如附表丁所示之物品。嗣警方再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李志龍張天送、潘 憲勤、徐培譯、歐柏池、熊紹芸、姚羽桐(原名姚易含)、 黃凱鈞拘提到案,並搜索扣得如附表丁所示之物品。五、案件來源詳見附表戊-1至戊-7,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被告劉宜慶(見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卷第215頁)、張天送 (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六第109頁)、張順發(見109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六第57頁)、陳建利(見109年度金訴 字第95號卷五第183頁,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卷第89頁)



李志龍(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51頁)、劉振武 (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205頁)、吳振彰(見109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六第57頁)、李羿德(見109年度金訴 字第95號卷五第205頁)、吳睿宇(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卷五第51頁、第207頁,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卷第247頁,1 11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卷第33頁,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卷 第37頁)、林志龍(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51頁) 、謝慧玲(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51頁)、王冠閔 (見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215頁)、陳孝先(見109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五第215頁,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 第139頁)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部分
㈠、被告供述
1、被告劉宜慶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109年度偵字第9308號卷【下稱偵9308號卷】第133至135 頁,109年度偵字第9309號卷【下稱偵9309號卷】第111至11 3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7號卷【下稱偵11237號卷】第9至1 4頁、第235至237頁,109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卷第115至118 頁、第119至125頁,110年度偵字第1364號卷【下稱偵1364 號卷】第233頁至反面、第303頁至反面,109年度金訴字第9 5號卷四【下稱金訴95卷四】第249至274頁、第289至312頁 ,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六【下稱金訴95卷六】第119至13 9頁)。
2、被告張天送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見109年度偵字第6944號卷【下稱偵6944號卷】 第11至19頁,109年度偵字第9569號卷【下稱偵9569號卷】 第7至9頁、第11至22頁、第343至349頁、第459至460頁、第 467至471頁,109年度偵字第9573號卷一【下稱偵9573號卷 一】第93至95頁、第97至107頁反面、第375至381頁、第545 頁至反面,109年度偵字第9573號卷二【下稱偵9573號卷二 】第211至215頁,109年度偵字第13787號卷【下稱偵13787 號卷】第95至97頁、第99至109頁反面,109年度他字第3272 號卷【下稱他3272號卷】第5至7頁反面,109年度偵字第185 29號卷【下稱偵18529號卷】第19至23頁,新北地方檢察署1 09年度偵字第32559號卷一【下稱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一】 第9至10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9號卷 三【下稱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三】第104至105頁,109年度 聲羈字第149號卷第51至53頁,109年度偵聲字第205號卷第5



3至55頁,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二【下稱金訴95卷二】第 167至177頁,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卷三【下稱金訴95卷三 】第409至427頁,金訴95卷四第249至274頁,金訴95卷六第 111至113頁、第119至139頁)。
3、被告張順發於偵訊、本院調查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見108年度偵字第33491號卷【下稱偵33491號卷】第143 至145頁,金訴95卷六第11至12頁、第39至41頁、第59至62 頁、第119至139頁)。
4、被告陳建利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訊問程序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108年度偵字第34404號卷一 【下稱偵34404號卷一】第13頁至反面、15至19頁反面,108 年度偵字第34404號卷二【下稱偵34404號卷二】第93至97頁 、第135至137頁反面、第139頁至反面、第233至235頁、第3 67頁、第369至377頁反面、第395頁、第459至461頁反面,1 09年度偵字第7969號卷【下稱偵7969號卷】第347頁反面至 第349頁反面、第359至361頁反面,偵9569號卷第107至109 頁、第119至122頁,偵9573號卷一第197至199頁、第209至2 11頁反面、第499至501頁、第543頁至反面、第531頁至反面 、第533至541頁反面,109年度偵字第11253號卷【下稱偵11 253號卷】第7至9頁反面,偵13787號卷第147至155頁反面, 109年度偵字第14917號卷【下稱偵14917號卷】第9至17頁反 面、第29至31頁反面,偵18529號卷第25至27頁反面、第29 至31頁反面,110年度偵字第19458號卷【下稱偵19458號卷 】第7至10頁、第315至317頁,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第10992號卷【下稱臺北地檢偵10992號卷】第187至191頁反 面、第193頁至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99 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12199號卷】第157至159頁,新北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068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25068 號卷】第117至118頁,108年度聲羈字第804號卷第53至57頁 ,109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第57至59頁,金訴95卷二第167至 177頁,金訴95卷三第409至427頁,金訴95卷四第249至274 頁、第289至312頁、第449至463頁,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卷五【下稱金訴95卷五】第53至59頁、第185至204頁,金訴 95卷六第119至139頁)。
5、被告李志龍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見偵7969號卷第9至25頁反面、第27至31頁、第2 83至287頁反面、第345至347頁、第371至375頁、第419頁至 反面,偵9569號卷第123至140頁、第141至145頁、第151至1 53頁、第155至159頁,偵9573號卷一第213至229頁反面、第 231至235頁、第241至243頁、第245至249頁、第367至371頁



反面、第519頁至反面,偵13787號卷第183至199頁反面、第 201至205頁、第211至213頁、第215至219頁,109年度偵字 第14018號卷【下稱偵14018號卷】第9至11頁,109年度偵字 第15516號卷【下稱偵15516號卷】第9至11頁,109年度偵字 第18870號卷【下稱偵18870號卷】第11至13頁,109年度偵 字第20437號卷【下稱偵20437號卷】第447至464頁、第465 至469頁、第475至477頁、第479至483頁,109年度偵字第24 608號卷【下稱偵24608號卷】第23至25頁,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896號卷【下稱嘉義地檢偵5896號卷】第4至 5頁反面,109年度聲羈字第110號第27至31頁,109年度偵聲 字第177號卷第27至29頁,金訴95卷二第167至177頁,金訴9 5卷三第315至338頁,金訴95卷五第53至59頁、第61至68頁 )。
6、被告劉振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20437號卷第427至429頁、第671至673頁,金訴95卷二 第459至463頁,金訴95卷三第315至338頁、第409至427頁, 金訴95卷五第209至213頁,金訴95卷六第119至139頁)。7、被告吳振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9573號卷二第527至529頁、第531至533頁反面、第535 至541頁、第551至555頁,109年度偵字第18703號卷【下稱 偵18703號卷】第333至336頁、第347至352頁、第615至619 頁,偵20437號卷第335至338頁、第349至354頁、第639至64 3頁,偵24608號卷第119至123頁,109年度偵字第36129號卷 【下稱偵36129號卷】第123至127頁,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卷一【下稱金訴95卷一】第455至462頁,金訴95卷三第409 至427頁,金訴95卷六第59至62頁、第119至139頁)。8、被告李羿德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9573號卷二第477至479頁、第491至495頁、第511至513 頁、第559至561頁反面,偵20437號卷第373至375頁、第387 至391頁、第407至409頁、第647至650頁,金訴95卷二第167 至177頁,金訴95卷三第315至338頁、第409至427頁,金訴9 5卷五第209至213頁、第221至223頁,金訴95卷六第119至13 9頁)。
9、被告吳睿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見109年度偵字第14889號卷【下稱偵14889號卷 】第7至8頁、第9至24頁、第135至139頁,偵18703號卷第39 9至400頁、第401至416頁、第565至570頁,偵24608號卷第1 11至115頁,偵36129號卷第91至95頁,110年度偵字第31649 號卷第91頁至反面,109年度偵字第27536號卷【下稱偵2753 6號卷】第227至229頁、第255至257頁,109年度偵字第2666



2號卷第129至131頁、第149至151頁,金訴95卷二第401至40 2頁、第413至418頁,金訴95卷五第53至59頁、第61至68頁 、第209至213頁,金訴95卷六第119至139頁)。、被告林志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34404號卷二第397至399頁反面、第491至493頁反面, 偵14917號卷第115至117頁反面、第389至391頁反面,新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960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1796 0號卷】第7至9頁,金訴95卷二第189至195頁,金訴95卷三 第409至427頁,金訴95卷四第249至274頁、第449至463頁, 金訴95卷五第53至59頁、第61至68頁)。、被告謝慧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34404號卷一第55至58頁,偵34404號卷二第415至421頁 、第439至441頁,109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下稱偵7531號 卷】第9至11頁反面,偵14917號卷第87至93頁,金訴95卷二 第189至195頁,金訴95卷三第409至427頁,金訴95卷四第24 9至274頁,金訴95卷五第53至59頁、第61至68頁)。、被告王冠閔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偵11253號卷第229至233頁,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1638號卷【下稱臺北地檢偵1638號卷】第9至13頁、第229 至233頁,金訴95卷二第289至295頁,金訴95卷五第217至22 0頁)。
、被告陳孝先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見109年度偵字第21702號卷【下稱偵21702號卷】第9至23頁 反面、第25至27頁反面、第227至233頁,109年度偵字第265 30號卷【下稱偵26530號卷】第115至129頁反面、第131至13 3頁反面,金訴95卷五第217至220頁,金訴95卷六第119至13 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證述
1、施靜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3491號卷第37至39、41頁至反 面)。
2、林李東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3491號卷第45頁至反面)。3、朱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4404號卷一第95至97頁,偵14 917號卷第187至18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0000000 0000號刑案偵查卷【下稱楠梓分局刑偵卷】第5頁反面至第7 頁反面)。
4、潘姿伶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34404號卷一第121至124 頁,偵14917號卷第173至175頁反面,臺北地檢偵10992號卷 第7至13頁、第211頁至反面)。
5、張鈴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4404號卷一第147至149頁,偵 14917號卷第147至151頁)。




6、陳詩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4404號卷一第191頁至反面, 偵14917號卷第141頁至反面)。
7、潘昭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6944號卷第75至77頁)。8、洪小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6944號卷第93至97頁,新北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05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21505 號卷】第4至6頁)。
9、周玉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531號卷第23至25頁,偵14917 號卷第203頁至反面)。
、王小燕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偵7969號卷第101至109頁 、第195至203頁,偵9569號卷第169至177頁,偵9573號卷一 第331至339頁、第513頁至反面,偵13787號卷第427至435頁 ,偵14889號卷第75至83頁,偵18703號卷第485至493頁,10 9年度他字第1333號【下稱他1333號卷】第7至11頁、第59至 61頁反面)。
、黃慈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969號卷第111至115頁,偵137 87號卷第437至439頁,偵24608號卷第35至39頁)。、張安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969號卷第117至121頁,偵957 3號卷一第345至349頁,偵13787號卷第441至445頁,嘉義地 檢偵5896號卷第10至11頁反面)。
、黃氏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969號卷第205至207頁反面, 偵9569號卷第179至182頁,偵9573號卷一第341至343頁反面 ,偵13787號卷第453至455頁,偵27536號卷第45至47頁)。、江宜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573號卷二第355至357頁反面 ,109年度偵字第24251號卷【下稱偵24251號卷】第345至34 7頁反面)。
、湯麗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573號卷二第361至365頁,偵2 4251號卷第373至377頁)。
、家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573號卷二第367至369頁反面 ,偵24251號卷第389至391頁反面)。、鍾梅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573號卷二第373至375頁,偵2 4251號卷第395至397頁)。
、賴梅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1253號卷第61頁至反面)。、郭高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2418號卷【下稱 偵12418號卷】第9至11頁,偵14889號卷第89至93頁,偵187 03號卷第499至503頁)。
、周美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3787號卷第459至463頁,新北 地檢偵25068號卷第13至16頁)。
、鄭玉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4018號卷第13至19頁)。、吳軍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4889號卷第85至88頁,109年 度偵字第17831號卷【下稱偵17831號卷】第7至13頁,偵187



03號卷第495至498頁)。
、李佳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4889號卷第97至100頁,偵187 03號卷第507至510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 第10931088900號偵查卷宗【下稱內埔分局刑偵卷】第21至2 5頁,金訴95卷一第443至447頁)。
、王智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4889號卷第109至114頁,偵18 703號卷第519至524頁,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一第43至45頁 )。
、毛秋分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4917號卷第223至227頁反面、 第229至231頁,新北地檢偵17960號卷第11至17頁)。、陳豈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000000000 0號刑事偵查卷【下稱金湖分局刑偵卷】第15至17頁,偵185 29號卷第33至35頁)。
、許家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5516號卷第21至25頁)。、邱全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08號卷第45至47頁)。、葉子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09號卷第31至33頁)。、葛玉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1237號卷第71至75頁、第77至 81頁)。
、廖美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8870號卷第27至29頁)。、洪祥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0437號卷第581至583頁)。、曾鎏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0437號卷第591至593頁)。、張祐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1702號卷第103至107頁、第24 1至245頁,偵26530號卷第217至221頁,金訴95卷一第413至 417頁)。
、陳志銘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26530號卷第203至205頁 ,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72號卷【下稱臺北地檢 偵11772號卷】第10至12頁、第173至174頁)。、白智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 940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18940號卷】第19至20頁)。、吳沂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9458號卷第85至95頁)。、龍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 961號卷【下稱新北地檢偵18961號卷】第17至18頁反面)。、徐立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一第40至42 頁反面)。
、吳坤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一第46至47 頁)。
、黃元奇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24608號卷第127至129頁 反面,偵27536號卷第9至13頁、第255頁至反面,偵1364號 卷第337頁至反面,新北地檢偵32559號卷一第30至31頁反面 ,偵27536號卷第9至13頁、第255頁至反面)。



、潘憲勤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證述(見偵7969號卷第155至169頁、第171至175頁反面第27 3至277頁反面,偵9569號卷第59至73頁、第75至80頁、第46 7至471頁,偵9573號卷一第145至159頁、第161至165頁反面 、第359至363頁反面,偵9573號卷二第211至215頁,偵1378 7號卷第333至347頁、第349至353頁反面,新北地方檢察署1 09年度偵緝字第2076號卷第9至11頁、第51至52頁,新北地 檢偵12199號卷第103至104頁,金訴95卷二第189至195頁) 。
、林韋成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3808號卷 第29至31頁,偵24608號卷第9至13頁、第129頁至反面,新 北地檢偵13829號卷第13至17頁反面、第21至23頁、第203至 205頁)。
㈢、非供述證據
1、108年度偵字第33491號卷
⑴、告訴人之匯款單據:
①、施静怡之匯款單據影本(見偵33491號卷第63至65頁)。②、林李東蓮之匯出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33491號卷第85頁 )。
③、林李東蓮之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見偵33491號卷第87頁 )。
④、林李東蓮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334 91號卷第91頁)。
⑵、被告之歷史交易明細: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1月0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3862 0號函暨張順發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偵33491 號卷第47至61頁)
2、108年度偵字第34404號卷一
⑴、告訴人之匯款單據:
①、朱卉菁之匯款單據影本(見偵34404號卷一第103頁至反面) 。
②、潘姿伶之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中華郵政之存簿封面翻 拍照片(見偵34404號卷一第125頁反面至第127頁反面)。③、潘姿伶之匯款單據翻拍照片(見偵34404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
④、張鈴絹之匯款單據影本(見偵34404號卷一第183至185頁)。⑤、陳詩淳之匯款單據影本(見偵34404號卷一第193頁至反面) 。
⑵、被告之歷史交易明細:
①、謝慧玲之票號CH445301號本票一張(見偵34404號卷一第65頁




②、謝慧玲之台新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見偵34404號卷一第67頁 )。
③、陳建利身上所查扣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 4404號卷一第69頁)。
⑶、查獲現場照片:   
  查獲車手之現場照片16張(見偵34404號卷一第71至78頁) 。
3、108年度偵字第34404號卷二
  被告之歷史交易明細:
①、新北市鶯歌區農會109年2月14日新北鶯農信字第1090005078 號函暨檢附陳建利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34404號卷二第155 至163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666號函 暨檢附陳建利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34404號卷二第167至175 頁)。
4、109年度偵字第6944號卷
⑴、告訴人之匯款單據:
①、潘昭文之存摺內頁影本(見偵6944號卷第91頁)。②、洪小萍之匯款單據影本(見偵6944號卷第113至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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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