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387號
TYDM,109,審訴,387,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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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毓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第6132號、108 年度偵字第33700 號
、109 年度偵字第909 號、第11070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4396
號、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 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 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許毓豪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被告 目前已能經由他人協助而到庭,並可自由表達,故原停止審 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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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