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堯烜 阮氏秋鶯 黃俊傑 許鐘雄 簡士傑 陳博文 鍾淇淩(原名鍾惠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許學鴻 石玉鳳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楊連秋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許愛青 鍾惠欣 葉正富 黃淑娟 楊瑞貞 郭秉鏞(原名郭子揚) 黃議賢 詹國政 陳雅靜 廖東昇 高文卿 裴岑潤(原名裴氏後) 劉瑋晨(原名劉祐良) 温永金 洪聖茹 張金妹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吳昌盛(原名吳定盛) 江桂香 葉香梅 黃靜茹 陳仕達 張婷婷 邱詩庭(原名邱鳳珠) 陳桂香 林秋華 簡綉娥 陳玉秀 黃憶慈 林晏鈴(原名林沁綾) 潘健富 戴宥佳 廖美玲 鐘珮文 林欣慧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王家駿(原名王國錠)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934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 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 、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 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 、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 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 、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 家駿(以下合稱被告胡堯烜等45人)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堯烜等4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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