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7號
TYDM,103,原訴,7,20220816,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堯烜



阮氏秋鶯



黃俊傑



許鐘雄



簡士傑


陳博文



鍾淇淩(原名鍾惠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許學鴻



石玉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連秋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許愛青



鍾惠欣



葉正富



黃淑娟


楊瑞貞


郭秉鏞(原名郭子揚



黃議



詹國政




雅靜




廖東昇




高文卿




裴岑潤(原名裴氏後)





劉瑋晨(原名劉祐良




温永金


洪聖茹




張金妹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吳昌盛(原名吳定盛




江桂香



葉香梅


黃靜茹



陳仕達



張婷婷


邱詩庭(原名邱鳳珠)






陳桂香


林秋華



簡綉娥



陳玉秀



黃憶慈



林晏鈴(原名林沁綾)




潘健富




戴宥佳




廖美玲




鐘珮文


林欣慧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王家駿(原名王國錠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9
34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 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 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 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 家駿(以下合稱被告胡堯烜等45人)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堯烜等4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