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72號
SCDA,111,簡,72,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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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蘇俐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新竹高中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二)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之規定,補正記載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日期及字號,並附具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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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