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考 001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NE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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