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41號
SCDV,111,重訴,141,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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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李月仙

被 告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1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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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