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 告 王歐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