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5號
SCDV,111,補,875,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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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陳可洋
葉欣慧
陳可頡

詹麒弘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7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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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