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吳溪淞
被 告 彭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7,94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