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彭子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