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77號
SCDV,111,補,777,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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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代位人 陳文鳳
被 告 陳王英
陳富興
文忠
陳冠宏
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英妹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
文鳳得繼承之遺產土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5,544元【計算
式:(3,843.24㎡x民國11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x
1/5應繼分+2612.2㎡x11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x
應有部分306/1000x應繼分1/5)=2,785,544】,應徵調解聲請費2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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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