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更字,111年度,1號
SCDV,111,聲更,1,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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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南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建州、陳建屹陳品榛(原告陳建君
陳美蘭洪文陽即中麟土木包工業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及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承 審法官開庭時之言行及筆錄記載之完整性,爰聲請准予交付 民國106年9月26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5日及109年8 月31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 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6年9月26日、 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5日及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 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 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 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 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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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