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
陳有延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薛銍瑋
薛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最末行中關於「如主文第4項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及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