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蔡慧倫
相 對 人 吳政益
關 係 人 蔡筱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政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蔡慧倫(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蔡筱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之國軍桃園 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 人吳政益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因基底動 脈梗塞,合併小腦 梗塞與水腦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 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 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 請人之聲請對吳政益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 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 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兩造為夫妻,相對人父母均 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聲請人之姐蔡 筱萍到庭表示願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聲請人之姐蔡筱萍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 宣告人吳政益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