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洪文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被 告 洪美麗 許洪彩雲 洪寶蓮 洪美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複代理 人 劉尹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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