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1年度,5號
SCDV,111,家訴,5,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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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洪文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洪美麗

洪彩雲

洪寶蓮

洪美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理 人 劉尹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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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