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44號
SCDV,111,司聲,144,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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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相 對 人 林育慶
張淑惠
周雅萍
林見信
王慧靜
王墩溢
周志哲
夏德殷
陳斐筠
林珮慈
鄭恩仁
王俊堯
曾當貴
蔡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第1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6號民事決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分之一,餘由原告(相對人等)負擔。第一審(除確定部 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 一,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用 27,126元 相對人預納 二 證人旅費 20,953元 聲請人預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第一審訴訟費用:27,126元。    本件相對人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5年6月26日起至岱嵐iLAND社區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點交予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時止,按日分別給付225元予林育慶張淑惠周雅萍林見信王慧靜王墩溢周志哲蔡明怡夏德殷陳斐筠夏德殷陳斐筠共同受領)、林珮慈鄭恩仁、王俊堯、曾當貴;第二項為被告應移交無瑕疵之坐落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共用部分(同段4104建號)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予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而依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632,50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合計4,282,500元,應徵裁判費43,471元。嗣相對人撤回第二項訴之聲明,並變更第一項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分別給付218,250元予原告張淑惠周雅萍林見信王慧靜王墩溢周志哲蔡明怡林珮慈鄭恩仁、王俊堯、曾當貴;㈡被告應分別給付109,125元予原告夏德殷陳斐筠。㈢被告應給付116,325元予原告林育慶。故減縮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547,175(計算式:4,282,500-2,735,325=1,547,175)之裁判費16,3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為27,126元(計算式:43,471元-16,345=27,126)。 (2)嗣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張淑惠周雅萍林見信王慧靜王墩溢周志哲蔡明怡林珮慈鄭恩仁、王俊堯、曾當貴新台幣102,668元、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夏德殷陳斐筠新台幣51,334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育慶新台幣72,090元。嗣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提起上訴,故相對人未提起上訴部分之1,431,219元部分先行確定,則先行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4,193元(計算式:27,126×1,431,219/2,735,325=14,193),由相對人負擔。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1)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2,933元(計算式:27,126-14,193=12,933)。  (2)第二審訴訟費用:20,953元。 (3)合計:33,886元(計算式:12,933+20,953=33,886)。 (4)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一:339元(計算式:33,886×1%=339)。 (三)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0,641元(計算式:20,953-339=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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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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