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644號
SCDV,111,促,2644,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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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64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莊兆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壹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兆鋒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395元,專案補償款12349元,
共計新臺幣2474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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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