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32號
SCDV,111,促,2332,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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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嘉禹住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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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